用户状告中移动分钟计费不合理败诉
因不满“每次通话不满一分钟按一分钟计费”的收费方式,北京的张女士将中国移动告上法庭。6月20日,北京市第二中级法院下达终审判决,维持原判,原告张女士败诉。
在二审中,中国移动北京分公司答辩称:移动及固定电话通话费的计费单位由相关部门统一规定,各电信企业均遵照执行。即,这是全行业通行的标准。
中国通讯资费的计费原则,始于1995年原电邮部颁布的《全国数字移动电话(GSM)计费原则暂行规定》,该规定明确了以分钟为计费单位,有效计费时间自被叫应答开始至首先挂机或无限信道释放为止的计费原则。
此后,2000年,原信息产业部、原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财政部联合发布了《关于电信资费结构性调整的通知》,对部分电信资费进行结构性调整,改革国内长途电话等部分资费的计费单元,将计费单元由1分钟缩短为6秒钟,但移动电话基本通话费的计费单位未做调整。
2003年,工信部颁布《公用电信网间互联结算及中继费用分摊办法》。该办法规定:在本地网范围内,每次通话的计算时长以分钟为单位,不足一分钟按一分钟计算,国内长途电话呼叫,每次通话的结算时长以6秒钟为单位,不足6秒钟按6秒钟计算。
2004年,原信息产业部向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发出《关于中国移动通信GSM移动电话业务计费原则备案的通知》,该通知明确载明:“移动电话基本通话费以分钟为计费单位,不足1分钟按1分钟计……有效计费时长自被叫应答开始至任一方挂机或无限信道释放为止。”
据此,中国移动提交了《关于中国移动通信GSM移动电话业务计费原则的报告》,向主管部门进行了备案。
此外,根据《关于调整固定本地电话网营业区间结算标准的通知》(信部电函【2006】565号)的规定,“在本地网范围内,不同电信业务经营者的固定用户相互呼叫时,每次通话以分钟为单位进行结算,不足一分钟按一分钟计算。”
中国移动北京分公司还举出了中国联通的案例:根据《关于中国联通CDMA移动电话预付费业务资费标准的批复》的规定,“CDMA移动电话预付费业务实行双向计费,计费单位为一分钟(不足一分钟按一分钟计算)”。
据此,中国移动北京分公司称,每次通话的市场以分钟为计费单位,不足1分钟按1分钟计,“符合相关规定,也是目前各电信企业均执行的计费原则。”
对此,原告的代理人谢惠定律师认为,这种收费方式并不合理。“消费者消费多少就支付多少费用,”同样作为公用事业的自来水以吨为计费单位、电以度为计费单位、天然气以立方米为计费单位,并不是用一次水、用一次电、用一次煤气,不足一吨就按一吨、不足一度就按一度、不足一立方就按一立方计费,而是按月计算总使用量后进行计价计费。
谢惠定认为,即便按照“不足一分钟按照一分钟计算”的要求,如原告某月份的通话时长为398份53秒,“53秒不足1分钟,就按1分钟计算”,据此,原告当月应当缴费的通话时长为399分钟。按这个算法初步推算,“每个移动用户的不合理付费约占总额的10%-20%。”
但法院的判决认可了中国移动所解释的“按次计算通话时长及费用”的计费方式,并认为原告主张的“按月累计通话时长”的计费方式“无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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