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广播产业链,知道不,你们的大限将至(2)
近几年,随着众所周知,无线电频率是具有重要战略意义的国家稀缺资源,是推动信息化发展的重要载体。这种“黑广播”、“黑电台”从事诈骗等违法犯罪活动,对合法电台的使用造成有害干扰,不仅破坏了正常的无线电波秩序,而且还直接威胁国防安全、公共安全和广大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
2016年11月25日星期五,由国务院、中央军委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2016年11月1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军事委员会令第672号令)正式对外发布,该管理条例自2016年12月1日起施行。
据融合网|DWRH.net获悉,该管理条例在明确了管理机构及其职责的基础上,重点涵盖了无线电频率管理、无线电台(站)管理、无线电发射设备管理以及无线电涉外管理、无线电监测和电波秩序维护等方面的内容。
针对文中所述的五大方面的问题,该管理条例第八章第七十五条~第七十九条进行相应的规定,比如,第七十六条就规定,生产或者进口在国内销售、使用的无线电发射设备未取得型号核准的,由无线电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没收未取得型号核准的无线电发射设备,并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
由此可以看出,该管理条例完善了有效开发利用无线电频率的管理制度,减少并规范了无线电行政审批,强化事中事后监管,加大对利用“伪基站”等开展电信诈骗等违法犯罪活动的惩戒力度,为推动无线电管理各项工作,促进无线电事业的持续、健康发展提供有力的法律保障。
背景资料:扰乱无线电通讯管理秩序罪
自2015年11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第二百八十八条第一款对“扰乱无线电通讯管理秩序罪”进行了如下规定——
违反国家规定,擅自设置、使用无线电台(站),或者擅自使用无线电频率,干扰无线电通讯秩序,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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