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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剧微电影管理将不断正规化

来源:融合网|DWRH.net 作者:方向 责任编辑:融合网 发表时间:2014-01-20 11:59 阅读:
核心提示:融合网|DWRH.NET对此认为,近几年,微电影、网络剧等在实际发展过程中,一些不健康的内容及现象应运而生,这种现象的出现如果不能及时得到规范与治理,未来一定会给未成年人造成不良的影响。通过此次补充通知可以看出,此次补充通知当中的有些规定也及时的跟

近日,针对部分网络剧、微电影等网络视听节目在题材选择、节目内容、制作资质等方面存在的问题,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印发了《关于进一步完善网络剧、微电影等网络视听节目管理的补充通知》,旨在进一步完善管理,营造文明健康的网络环境,防止内容低俗、格调低下、渲染暴力色情的网络视听节目对社会产生不良影响。

《补充通知》强调,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单位要履行好开办主体的职责,严把播出关,制作播出适合网络传播、体现时代精神、弘扬真善美、人民群众喜闻乐见的网络剧、微电影等网络视听节目。从事生产制作网络剧、微电影等网络视听节目的机构,应依法取得广播影视行政部门颁发的《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单位不得播出未取得《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机构制作的网络剧、微电影等网络视听节目。个人制作并上传的网络剧、微电影等网络视听节目,由转发该节目的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单位履行生产制作机构的责任。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单位只能转发已核实真实身份信息并符合内容管理规定的个人上传的网络剧、微电影等网络视听节目,不得转发非实名用户上传的此类节目。

《补充通知》要求,各地新闻出版广电行政部门要加强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机构的管理,对生产制作网络剧、微电影等网络视听节目的主创人员开展有针对性的培训,加强网络剧、微电影选题管理,确保所选题材积极健康向上。同时,采取举办创作座谈会、开展优秀节目评比、行业自律和文艺批评等方式,引导主创人员自觉坚持正确导向。

《补充通知》规定,网络剧、微电影等网络视听节目上网播出前应完成节目信息备案;上网播出后,群众举报或新闻出版广电行政部门发现节目内容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要立即下线。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机构生产制作网络剧、微电影等网络视听节目,节目内容违反广播影视有关管理规定的,主管部门要按照《广播电视管理条例》、《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管理规定》等相关规定予以处罚。

2012年7月,原广电总局和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联合印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网络剧、微电影等网络视听节目管理的通知》。针对实践中出现的新问题,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研究制订了《补充通知》。

融合网|DWRH.NET对此认为,近几年,微电影、网络剧等在实际发展过程中,一些不健康的内容及现象应运而生,这种现象的出现如果不能及时得到规范与治理,未来一定会给我国社会尤其是未成年人产生不良的影响。

通过此次补充通知可以看出,相关主管部门这样的组合拳,不仅仅可以让电脑屏、手机屏、电视屏等多个接收与显示终端真正“绿色”起来,而且,随着我国网络剧、微电影等市场会的不断规范,其产业化、市场化进程也会得到提速。

另外,此次补充通知当中的有些规定也及时的跟上了互联网、广电相关领域发展的规律及其特点,比如,较快的政策出台机制、让个人用户上传用户信息以达到实名制、通过培训对行业人才进行储备、形成很好的准入及退出机制等。上述的规律及特点也会辅助着我国网络剧、微电影等新兴产业的发展。

(责任编辑:融合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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