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苹果员工在Facebook个人资料上非议公司遭解雇

来源:腾讯科技 作者: 万学 责任编辑:admin 发表时间:2011-11-02 22:24 
核心提示:英国劳动仲裁法院维持了苹果解雇这名员工的权利,它声称这名员工对其发布在Facebook个人资料页面上的帖子并不享有隐私权,因为他的任何好友均可能复制和粘贴这些评论,并将它们公之于众。

北京时间11月2消息,据国外媒体报道,英国一家劳动仲裁法院判决,苹果有权解雇一名在Facebook个人资料页面上非议该公司的员工。一家苹果零售店的一个名为“克里斯普”的员工,发了一两篇非议苹果及其产品的帖子。而且,他不是在工作时间发的帖子,而是利用业余时间在他自己的Facebook个人资料页面上发布的。结果,令他始料不及的是,他被苹果解雇了。据悉,苹果为了保护自己的商业声誉,严格禁止员工在任何社交网络上发布有关该公司的任何负面评论。因此,苹果因克里斯普的错误行为解雇了他。

英国劳动仲裁法院维持了苹果解雇这名员工的权利,它声称这名员工对其发布在Facebook个人资料页面上的帖子并不享有隐私权,因为他的任何好友均可能复制和粘贴这些评论,并将它们公之于众。而实际情况也正是如此。这名员工的一个Facebook好友将这些评论发给了这家苹果零售店的经理,最终导致克里斯普遭到解雇。

当然,这不是企业员工第一次因为在Facebook上乱讲话而被解雇。去年,美国北卡罗来纳州一家餐馆的服务生就因为在网上发帖称她觉得那里的顾客很抠门,结果遭到解雇。

但是,这项判决形成了一个棘手的判例。如果法院仅仅因为个人发布的信息可能会被复制粘贴,就认定个人对其发布的信息不具有隐私权,那么,个人对其发给老情人或母亲的电子邮件也可能被认为没有隐私权。

法院判决的依据是苹果的形象对于其商业成功极其重要。因此,想像一下,如果一名苹果零售店的员工给她的恋人发电子邮件称,“我的iPhone 4S电池简直比印第安纳波利斯小马足球队还差”,那么将会出现怎样的情形呢?再想象一下,在她移情别恋后,他仍然保存着这份电子邮件。如果他将这封电子邮件展现给她的雇主,那又将会是怎样的情形呢?虽然电子邮件没有被归为社交网络一类,但是,是否会有企业律师试图证明发送电子邮件给多个人,甚至一个人,从定义上来说也都属于是社交行为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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