滴滴收购Uber中国可能构成垄断?(2)
但我们并不能这么看,首先仅仅是专车市场的战争就还没未停止。此前柳青曾在公开场合表示,中国专车的渗透率仅为1%,而美国旧金山则达到了15%,互联网专车市场仍然是一片蓝海,对于专车市场上的其他玩家来说,仍然有巨大的机会。
打车补贴减少,价格会逐渐升高,在业界看来这是双方形成垄断的又一个证据。但滴滴收购Uber中国后,专车补贴大战告一段落,市场走向价格理性,实现有序发展,这本来就是行业发展的必然规律。事实上,滴滴和Uber中国仍然要面临来自神州、易到等竞争对手的挑战,这种挑战也决定了新公司的并没有整个出行的的定价权。消费者仍然可以选择更便宜的平台体验服务。
更为关键的是,滴滴收购Uber中国之后也仅仅只是在网约车市场取得了领先,出行行业还有租车、汽车后市场、金融等更多领域,横向、纵向都有很多可扩展的空间。
所以说现在谈垄断可能还为时尚早,整个出行市场远远未到这种尘埃落定的时候,在滴滴收购Uber之后,这反而对市场上的其他玩家来说是一个机遇。正如当初的视频领域的老大优酷和老二土豆合并之后,它们不仅没有顺利的实现垄断市场,反而由于移动视频的爆发,导致视频市场从此进入爱奇艺、腾讯视频、合一集团三国杀的格局。
三、这是属于创新者的时代,互联网服务早已没有垄断概念
事实上,关于滴滴收购Uber后是否形成了垄断,一个最值得参考的教科书式的案例就是当年著名的3Q大战中,最高法院进行的判决。
当时法院的判决是:“虽然被上诉人在个人电脑端和移动端即时通讯服务市场中所占据的市场份额均超出了80%,但是仅仅依据市场份额尚不能得出其是否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结论。在被诉垄断行为发生前后,越来越多不同背景和技术的企业纷纷进入了即时通讯领域,该领域的竞争呈现出动态竞争和创新竞争的显著特征,在中国大陆地区即时通讯领域的多个竞争者,均拥有雄厚的财力和技术条件,足以对被上诉人的市场领先地位形成冲击。”“多个竞争者在竞争该市场,本案现有的证据并不足以证明和认定被上诉人具有市场支配地位”。
而谈起「垄断」一词,其实早在封建时代就有,在工业时代又不断强化。垄断背后更多是一种行政权力带来的资源分配不均衡所致。但互联网时代基于「服务性的市场化垄断」却和这种行政垄断有着天壤之别。
《连线》杂志创始人凯文·凯利曾就「互联网垄断」现象进行过如下解释,「通常来说,用户对于互联网垄断现象还是比较高兴的,对此不高兴的就是那些垄断公司的竞争对手,而并不是用户在抱怨。而且,我觉得这种网络的垄断是基于免费的基础之上慢慢形成的,用户又有什么可抱怨的呢?他们得到的服务总是在不断改进,唯一抱怨的人就是竞争对手,而不是用户」。
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反垄断执法部门在审查经营者集中(合并属于经营者集中的一种)时,除了考虑参与的市场份额及对市场的控制力之外,还要考虑合并(经营者集中)对市场进入、技术进步的影响,对消费者的影响,对国民经济发展的影响,以及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认为应当考虑的影响市场竞争的其他因素等等。(责任编辑:方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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