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百度文库风波提醒我们修改“避风港原则”

来源:经济参考报 作者:经济参考报 责任编辑:admin 发表时间:2011-04-06 11:25 
核心提示:日前,百度官方发出一封道歉信表示,目前已经调集公司各部门的技术力量,加速对文库中可能侵犯他人著作权的文档清理,同时加强主动排查,预计在未来3天内百度文库中文学作品类别的文档凡未获版权方授权的将得到彻底处理。很显然的是,收录了成千上万侵权作品

日前,百度官方发出一封“道歉信”表示,目前已经调集公司各部门的技术力量,加速对文库中可能侵犯他人著作权的文档清理,同时加强主动排查,预计在未来3天内百度文库中文学作品类别的文档凡未获版权方授权的将得到彻底处理。很显然的是,收录了成千上万侵权作品的百度文库,此番加快删除侵权作品的做法是非常明智的,因为,他们任由网民将侵权作品传送到百度文库,侵犯他人的著作权,是铁板钉钉的事实。

不过,接下来的问题是,删除侵权作品就能弥补作家们的损失吗?鉴于网络传播的迅捷与覆盖面广大,许多作品已经被网民转贴与下载,侵权后果无法逆转。况且,此番百度文库的妥协,是因为作家们集体维权与强大舆论声势,百度文库以后会不会重蹈覆辙,或者,其他网络共享平台会不会再如此干呢?

当然,如果作家们与百度真的对簿公堂,前景也是莫测。虽然《著作权法》规定,任何未经著作权人许可,擅自复制发行、信息网络传播其作品的行为,都是侵犯作者著作权的。但是,直接侵权的却是那些上转作品的网民,而百度只是提供服务的网络平台,根据《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的规定,网络存储空间提供者如果“不知道也没有合理理由应当知道服务对象提供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侵权”,并且,在接到权利人的通知书后,删除了权利人认为侵权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的,不构成侵权。百度公司很轻松就可以证明自己“不知道也没有合理理由应当知道”上转的作品是侵权的,那么,作家们就很难从诉讼中获胜。

《条例》相关的规定,被行业人士称为“避风港原则”,这一原则是从美国《数字千年版权法案》学来的。这一条立法的用意在于,在互联网时代,促进人类文明进步的最重要特征之一,就是信息共享,网站通过提供平台,让网民将相关知识资料与信息传播到网络上,与其他网民共同分享,有利于加快知识的传播和沟通联系,加强人们的沟通与合作。因此,为了促进信息传播和实现信息共享,就有必要对网络信息平台进行必要的松绑,将侵犯著作权的责任归咎于上传的网民,而网络信息平台只有在“知道或者有合理理由应当知道”作品是侵权的情形下,或者接到权利人的通知后拒不删除的,才构成侵权。

这一原则对作家们非常不利,正如我们前面所说,等到作家通知网络删除时,许多作品已经被网民转贴与下载,侵权后果无法逆转。如果网民都能从网络上免费看到作品,长此以往,作家们所说的“将无书可看”绝不是危言耸听。

一边是网络时代的信息共享与快速传播,一边是版权与商业利益,如果我们不能在两者冲突与博弈中找到一个平衡点,要么网络借共享名义侵权滥用成灾,最终“劣币淘汰良币”,网络无优秀作品可言;要么,保护版权矫枉过正,网民无法再借助网络平台进行信息共享,草根失去利用网络平台成名的机会,甚至正当的批评、监督言论也无法发表和传播。

所以,对“避风港原则”进行必要的修改或者限制可能在所难免。

譬如,在加强规范和打击网民上传侵权作品的同时,也要加强网络平台提供者的责任。例如,对于普通的言论,例如批评时政、时事新闻和普通知识,则只要求网络平台提供者进行“违法性审查”,即只要没有侵犯他人名誉与隐私、没有泄露国家秘密或者其他违法行为,即使网民上传了侵权作品,网络提供者只有在“知道或者有合理理由应当知道”是侵权的情形下,才承担责任。百度文库曾收录一份含有某小区全部3000多位业主个人资料(包括房号、银行卡号、手机号等)的文档,这种情形下,百度就是明显的侵权,因为他未尽“违法性审查”责任,对侵犯隐私权视而不见。但是,如果网民上传的是文学、艺术、科技、学术等作品,则必须要求网络提供者进行“真实性审查”,即上传的网民必须提供自己的真实姓名、联系方式、版权证明等等,否则,发生侵权纠纷,网络提供者不能提供上传者真实资料的,视为未尽审查责任,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另外,在实现信息共享与版权保护之间平衡的一个有效方式是,网络与作者通过商业化运作来实现,像谷歌公司一样,先与作家商谈取得授权,用户检索先是出现目录和概览,若继续下载将会收费,并与版权人分成。当然,那些追求传播最大化的作家,也可以放弃版权,凭由网民下载传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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