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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证据认定难题待解(3)

来源:法治周末报 作者:张琳琳 责任编辑:方向 发表时间:2018-11-08 11:30 
核心提示:何法官介绍,法院会要求当事人提供录音、录像、微信记录等电子证据书面的内容描述,当庭将拷贝后的证据向法院、对方当事人各提供一套,真实性一般让双方庭下核对。但是法官要审查录音录像微信等是否保存在原始设备

何法官介绍,法院会要求当事人提供录音、录像、微信记录等电子证据书面的内容描述,当庭将拷贝后的证据向法院、对方当事人各提供一套,真实性一般让双方庭下核对。“但是法官要审查录音录像微信等是否保存在原始设备上。比如,有的当事人无法当庭展示原始录音设备,法院一般无法确认真实性。如果当事人展示了原始录音录像设备,那么证明真实性的举证责任转给被告,在被告不能提供证据证明该音像证据不真实时,那么确认真实性。”

规则?心证?技术?

7月18日,南沙区人民法院在广东率先出台《互联网电子数据证据举证、认证规程》,旨在解决困扰法院审理的电子证据认定难题。

其中明确了微信记录作为证据应当包括的要素,比如,聊天双方的个人信息界面、使用终端登录本方微信账户的过程演示和完整的聊天记录等。

“互联网快速发展的确对我国证据制度带来的挑战更为严峻。”清华大学法学院副教授任重认为,虽然修改后的民事诉讼法已明确电子数据作为独立的法定证据类型,但与合同书等传统证据相比,以微信聊天记录、微信语音等为表现形式的电子数据具有分散性和不稳定性,这给法官的认定带来了相当大的困难。

有学者呼吁,为了解决微信等电子证据认定难的问题,应尽快完善电子证据规则,健全证据法体系。

不过,在任重看来,电子证据规则或指引能够起到一定作用,但细化电子数据的适用规则并不能解决电子数据在民事诉讼中“认定难”的困局,解决的根本途径应当是让法官真正落实自由心证,敢于并善于使用电子数据。

“我国电子数据‘认定难’的‘牛鼻子’并不在于法律规定不够多不够全,而在于法官不愿运用自由心证采纳电子数据。”任重分析说,我国当前裁判文书说理普遍存在不足,加之法官终身责任制,导致在一定程度上法官不愿也不敢轻易认定电子数据。

南沙区人民法院的上述规定也提倡“法官可以结合日常生活经验,综合相关信息,适用高度盖然性原则分析认定微信使用者的身份。对于微信聊天记录的真实性问题,则可以通过双方各自所持有的微信聊天记录,对比分析是否存在删除篡改关键内容的情况,据此作出事实认定”。

任重提出,随着电子签名技术的发展,部分电子数据也同样能够具有与书证一样的证明力,例如,电子签名法就规定了可靠的电子签名与手写签名或者盖章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那么随着电子签名技术的逐渐成熟,我国民事诉讼中也同样应该赋予具有稳定性的电子数据以更高的证明力。这在一定程度上可以缓解电子数据“认定难”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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