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现在的位置:融合网首页 > 工信 > 软件 >

电子证据认定难题待解(2)

来源:法治周末报 作者:张琳琳 责任编辑:方向 发表时间:2018-11-08 11:30 
核心提示:这位法官举例称,自己曾审理过的一起公产房租赁合同纠纷,一方当事人提交了微信语音聊天记录作为证据,要证明对方违约反悔的事实,但语音内容与案件事实并不直接相关,提交微信证据的当事人根据自己的理解认为对方

这位法官举例称,自己曾审理过的一起公产房租赁合同纠纷,一方当事人提交了微信语音聊天记录作为证据,要证明对方违约反悔的事实,但语音内容与案件事实并不直接相关,提交微信证据的当事人根据自己的理解认为对方说的这些话表达出了反悔的意思,但实际上因为语音内容意思含混,也不能指向特定法律事实,因此我无法采信该证据。

一位长期从事商事审判工作的中级人民法院法官坦言:“审判实践中对微信聊天记录这一证据形式在认定时较为审慎和保守,主要原因在于,一是从形式上看,电子证据存在被伪造、篡改的可能,法官需要花极大精力去核实,据此定案存在很大风险;二是从内容上看,当事人提交微信聊天记录等证据时一般只截取其中一段文字或录音,表达的意思含糊不清或并不完整,在没有前后语境的情况下难以据此认定当事人想要证明的事实。”

这位法官称,在商事案件审判中对商事主体的要求往往更高,在没有书证或电子邮件往来证据等情况下,仅凭微信、QQ聊天记录等很难定案。

司法实践的不统一

电子证据的认定难题不仅仅是法官的个体感受,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刘品新曾分析过中国裁判文书网八千多份与“电子证据”“电子数据”相关的裁判文书,统计分析的结果表明,绝大多数情况下法庭对电子证据未明确作出是否采信的判断,其占比92.8%;明确作出采信判断的只是少数,仅占比7.2%。

据了解,在司法实践中虽然电子证据的采信率极低,但在数量不少的劳动争议案件中,电子证据仍然会获得法官的支持。当然,即便是在这类案件中,法官对电子证据的认可也是存在不同看法的。

广东的李先生为索要被拖欠的工资款把公司告上了法庭,社保缴费记录显示公司为李先生缴纳社保到2017年4月20日,但李先生提供了与公司法定代表人和财务主管的微信聊天记录以及公司客户群、公司内部群的聊天记录,这些记录显示李先生在这家公司工作至2017年5月28日。

一审法院认为,微信聊天记录作为电子证据,具有易于修改的特征,且没有被告公司盖章或者相关人员签名,无法核实其真实性,对该证据不予采信。

不过二审法院认为,李先生提供的证据主要是微信聊天记录形式的电子证据,这是社会科技发展水平提升所导致的劳动人民生活、工作形态的转变在本案争议纠纷的具体表现,但电子证据本身的属性特质并不能直接构成法院否定电子证据效力的理由。李先生提供的证据已经能够形成一个初步且完整的证据链条,已经完成了初步举证工作。用人单位对劳动者的工作年限、劳动报酬负有举证责任而未举证,应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据此,二审法院改判支持了李先生主张的全部工资。

长期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的何法官说,在劳动争议案件中,劳动者用微信记录证明领导通知自己去加班,用录像证明自己曾经到单位上班等情况很多。劳动争议案件因为有明确的司法文件规定,考虑到劳动者处于弱势一方,在证据认定时要考虑其举证能力,因此以电子证据单独定案的不在少数。(责任编辑:方向)

  • “扫一扫”关注融合网微信号

免责声明:我方仅为合法的第三方企业注册用户所发布的内容提供存储空间,融合网不对其发布的内容提供任何形式的保证:不保证内容满足您的要求,不保证融合网的服务不会中断。因网络状况、通讯线路、第三方网站或管理部门的要求等任何原因而导致您不能正常使用融合网,融合网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

第三方企业注册用户在融合网发布的内容(包含但不限于融合网目前各产品功能里的内容)仅表明其第三方企业注册用户的立场和观点,并不代表融合网的立场或观点。相关各方及作者发布此信息的目的在于传播、分享更多信息,并不代表本网站的观点和立场,更与本站立场无关。相关各方及作者在我方平台上发表、发布的所有资料、言论等仅代表其作者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交易等方面的建议。用户应基于自己的独立判断,自行决定并承担相应风险。

根据相关协议内容,第三方企业注册用户已知悉自身作为内容的发布者,需自行对所发表内容(如,字体、图片、文章内容等)负责,因所发表内容(如,字体、图片、文章内容等)等所引发的一切纠纷均由该内容的发布者(即,第三方企业注册用户)承担全部法律及连带责任。融合网不承担任何法律及连带责任。

第三方企业注册用户在融合网相关栏目上所发布的涉嫌侵犯他人知识产权或其他合法权益的内容(如,字体、图片、文章内容等),经相关版权方、权利方等提供初步证据,融合网有权先行予以删除,并保留移交司法机关查处的权利。参照相应司法机关的查处结果,融合网对于第三方企业用户所发布内容的处置具有最终决定权。

个人或单位如认为第三方企业注册用户在融合网上发布的内容(如,字体、图片、文章内容等)存在侵犯自身合法权益的,应准备好具有法律效应的证明材料,及时与融合网取得联系,以便融合网及时协调第三方企业注册用户并迅速做出相应处理工作。

融合网联系方式:(一)、电话:(010)57722280;(二)、电子邮箱:2029555353@qq.com dwrh@dwrh.net

对免责声明的解释、修改及更新权均属于融合网所有。

新闻关注排行榜

热门推荐 最新推荐

热门关键字

关于我们 - 融合文化 - 媒体报道 - 在线咨询 - 网站地图 - TAG标签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2010-2020 融合网|DWRH.net 版权所有 联系邮箱:dwrh@dwrh.net 京公网安备 11011202002094号 京ICP备11014553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