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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证据认定难题待解

来源:法治周末报 作者:张琳琳 责任编辑:方向 发表时间:2018-11-08 11:30 
核心提示:东部沿海地区某高级人民法院的法官也对笔者承认,当下法院的诉讼案件中,当事人提交微信聊天记录、支付宝转账记录等电子证据的情况也越来越多。但与庞大的电子证据案件数量相比,微信聊天记录等电子证据在诉讼中的采信率往往很低

原题:微信、QQ聊天记录大量呈交法庭 电子证据认定难题待解

本文作者:法治周末特约撰稿张琳琳

微信聊天记录到底能不能作为证据在法庭上使用?

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披露的数据显示,近年涉及互联网电子证据案件的绝对数量和所占比例大幅增长,去年同比增长了130%,部分案件中,“微信聊天记录成为当事人证明自己主张的唯一证据”。

东部沿海地区某高级人民法院的法官也对笔者承认,当下法院的诉讼案件中,当事人提交微信聊天记录、支付宝转账记录等电子证据的情况也越来越多。但与庞大的电子证据案件数量相比,微信聊天记录等电子证据在诉讼中的采信率往往很低。

在信息化的时代,电子证据的认定问题显得迫在眉睫,但多数情况下,司法实践中对此的态度模糊不清。

微信作为证据会被法院认可吗?

微信能否被法庭采信,对于不同的法官、不同的案件,答案不尽相同。

日前,北京的龚先生就在案件中功亏于“微信证据”。他向法院起诉称,他的一位朋友在微信朋友圈里称他是骗子,并发表了诋毁他的言论,造成两人很多共同好友围观,这严重影响了他的生活。

龚先生请求法院判令这位朋友停止侵害并赔礼道歉,他向法庭提交了两页微信截图复印件作为证据。

不过,法官认为,这份截图并没有显示微信号,鉴于微信号是唯一识别号,以及微信昵称可随意更改的特性,龚先生不能提供涉案微信号导致法院无法对相关微信内容进行核实,因此对该证据的真实性未予采纳,导致龚先生最后败诉。

多位受访法官向笔者证实,近年来微信作为证据提交的案件数量庞大,但司法实践中这类证据的真实性和关联性常常会受到很大质疑。

沿海某市一家基层法院从事民事审判工作的法官介绍,微信聊天记录这类的电子证据当事人提交的情况很多,但一般并不是关键证据,一方当事人提交此类证据后,法官认定时首先要看对方抗辩情况,如果对方不认可,很难仅凭聊天记录这种电子证据作为定案依据。

“主要原因是,提交微信聊天记录作为证据多数集中在传统民事案件自然人之间的纠纷,如房屋买卖、租赁、民间借贷等,但当事人自身的诉讼能力、法律常识决定了他们为了固定证据和事实的聊天记录往往欠缺明确性,一般用语并不准确规范,存在模糊性和不确定性,因此即使当事人提交了完整的聊天记录,我们也很难从中判断出说话者的真实意思。”该法官解释说。(责任编辑:方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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