傍“微信”,安徽一企业栽了(2)
“微信保健”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至安徽省高院。7月24日,安徽省高院作出终审判决,维持原判。
驰名商标具有跨类别保护特权
“微信保健”在上诉书中辩称,其正当使用的申请注册商标图形在核定商品第32类“软饮料”类别,而腾讯公司的“微信”属于商标分类中的第9类中“计算机软件”类别,故其并未妨碍腾讯公司的“微信”商标使用。
“微信保健”认为,其自身与腾讯公司的“微信”产品不属于同一个行业,不构成不正当竞争。
安徽省高院在判决书中指出,竞争关系的构成并不限于同行业之间,只要经营者的行为扰乱市场竞争秩序,可能给其他经营者或者消费者造成损害,应认定该经营者与其他经营者存在竞争关系。
虽然“微信保健”所属行业与腾讯“微信”不同,但“微信保健”成立之时,腾讯“微信”已是经过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认定的驰名商标,“微信保健”主观上有攀附驰名商标的故意,法院最终判定,“微信保健”构成不正当竞争。
一位不愿署名的业内专家告诉法治周末记者,对于普通商标而言,想要判定是否侵权,商品类别和近似是很大的判断依据。普通商标有局限性,商标所承载的信誉、知名度、消费群体等都跟商品类别息息相关,一般来说不会扩展到注册类别之外。这种情况下,分属不同类别的同一商标名称,确实可以实现“你走你的阳关道,我走我的独木桥”。
然而,也有例外。那就是当一个商标成为了驰名商标之后,对它的保护就不能只考虑所注册类别,而是要进行跨类别保护。尽管跨类别保护范围一直都没有特别明确的规定,但跨类别保护已被当作驰名商标的一种特殊保护手段,在司法实践中多次被应用。
本案中,若腾讯“微信”是个名不见经传的商标,除第9类外,其他公司都可以注册使用。不同的是,腾讯“微信”已是经过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认定的驰名商标,从而拥有了跨类别的商标专用权,其他人不得恶意注册使用。
傍名牌多发:赔了夫人又折兵
“微信保健”其实并不是第一个攀附腾讯微信而栽了跟头的。
前两年,广东微信互联网服务有限公司在其网站、办公场所、对外商业活动及宣传推广中多处使用“微信”字样。后来于2016年被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认定商标侵权和构成不正当竞争,并据此判决该公司停止使用“微信”字号作为公司名称,同时赔付腾讯公司8万元。(责任编辑:方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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