抢单作弊软件引诱滴滴司机走捷径(3)
滴滴出行公关部相关负责人表示,使用作弊器的行为损害了平台上大多数诚信经营司机的利益,使得优质订单集中在少数的作弊司机中,破坏平台规则的公平性,也极大地影响了乘客的乘车体验;针对作弊器行为,滴滴一直以来都有专业的反作弊团队进行跟踪和把控;滴滴目前已经与公安机关建立了良好的沟通机制,对类似作弊器软件,将共同进行打击。
造成不公平竞争或面临处罚
“滴滴等打车软件的便利性,吸引了诸多用户使用;一些司机为了走捷径,获取非法利益,就会铤而走险使用抢单软件。”北京市国韬律师事务所主任、问法网法律顾问李在珂在接受法治周末记者采访时表示,“上述案件对于作弊软件市场起到了震慑、警示的作用。”
西南科技大学法学院副教授廖天虎介绍,根据刑法第286条,有以下三种行为之一、后果严重或者特别严重的,构成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违反国家规定,对计算机信息系统功能进行删除、修改、增加、干扰,造成计算机信息系统不能正常运行;对计算机信息系统中存储、处理或者传输的数据和应用程序进行删除、修改、增加的操作;故意制作、传播计算机病毒等破坏性程序,影响计算机系统正常运行。
廖天虎表示,“滴滴司机助手”软件,对“滴滴司机”软件的程序进行了修改、增加的操作,符合刑法第286条第二款的规定,构成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滴滴司机助手”软件提供的“接单、拒单”“乘客筛选”等功能,对滴滴平台的正常经营秩序和乘客的乘车体验造成了恶劣影响,这种行为是具有破坏性的。
记者注意到,在该案中,庞某5人的犯罪情形,被认为是“后果特别严重”。廖天虎介绍,《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功能、数据或者应用程序,违法所得五千元以上或者造成经济损失一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286条第一款和第二款规定的“后果严重”。数额达到上述规定标准五倍以上的,应当认定为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后果特别严重”。上述5人因销售“滴滴司机助手”软件,违法所得共计48200元,因此被检方认定为“后果特别严重”。
“犯罪成本低、安全漏洞多,是导致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猖獗的主要原因。”廖天虎表示,“市场上一部分滴滴司机购买‘滴滴司机助手’软件后,通过使用该款软件恶意刷单,筛选、拒载乘客,严重扰乱了市场秩序,损害了正常接单的司机的利益,涉及到不公平竞争的问题,提醒一些想走捷径的司机,应有守法意识,否则将会面临刑法或行政法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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