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论企业多强专利与维权都不容忽视(2)
2015年1月6日,北京市知识产权局受理该专利侵权纠纷后,先是追加苹果电脑贸易(上海)有限公司为共同被请求人,并对该案先后两次进行了口头审理,最终于2016年5月10日作出了前述处理决定。
而反观苹果公司,该公司于2014年9月9日对外正式发布iPhone6系列手机。而其在美国则是在2014年5月5日,也就是新品正式发布前4个月就提交了外观设计专利申请。
不过,中国作为苹果手机最大的消费市场,苹果公司是在2014年10月31日才提交iPhone6外观设计专利申请,并于2015年3月11日获得专利授权。
简单说,在iPhone6/6plus已经在国内市场开始销售时(2014年10月17日,官网预定10月10日),其尚未在国内提交iPhone6/6plus外观设计专利申请。
显然,苹果公司未能在中国同步申请iPhone6系列手机外观设计专利,是让自己卷入此次外观设计侵权纠纷的原因之一。
积极应对:提起专利无效宣告请求,欲拆除侵权纠纷“隐患”
在该纠纷处理期间,苹果公司曾于2015年3月30日就涉案外观设计专利向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提起专利无效宣告请求,后者于2015年12月2日作出了维持专利有效的决定。
虽然,苹果公司没有能通过专利无效宣告程序实现成功“拆弹”,但是,也拖延了其被责令停止销售处理决定的做出时间。
因为按照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八十二条规定,在处理专利侵权纠纷过程中,被请求人提出无效宣告请求并被专利复审委员会受理的,可以请求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中止处理。
事实上,按照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行政执法操作指南》要求,专利侵权纠纷案件一般应当在6个月内审理结案,符合延期情形的,一次延期一般不超过3个月。
而回溯整个iPhone6外观设计侵权纠纷处理及认定经过,可以看到,北京市知识产权局应当是相当慎重的,历时近一年半之久才最终做出处理决定。
禁售执行:iPhone6/6plus禁止销售决定是否执行决定权不在苹果
如今,苹果公司已就该处理决定提起行政诉讼,这意味着iPhone6/6plus会否全面被禁止销售还未有最终定论。
不过,按照国家知识产权局制定的部门规章《专利行政执法办法》第四十四条规定,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作出认定专利侵权行为成立并责令侵权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的处理决定后,被请求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的,在诉讼期间不停止决定的执行。(责任编辑:方向)
- “扫一扫”关注融合网微信号
免责声明:我方仅为合法的第三方企业注册用户所发布的内容提供存储空间,融合网不对其发布的内容提供任何形式的保证:不保证内容满足您的要求,不保证融合网的服务不会中断。因网络状况、通讯线路、第三方网站或管理部门的要求等任何原因而导致您不能正常使用融合网,融合网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
第三方企业注册用户在融合网发布的内容(包含但不限于融合网目前各产品功能里的内容)仅表明其第三方企业注册用户的立场和观点,并不代表融合网的立场或观点。相关各方及作者发布此信息的目的在于传播、分享更多信息,并不代表本网站的观点和立场,更与本站立场无关。相关各方及作者在我方平台上发表、发布的所有资料、言论等仅代表其作者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交易等方面的建议。用户应基于自己的独立判断,自行决定并承担相应风险。
根据相关协议内容,第三方企业注册用户已知悉自身作为内容的发布者,需自行对所发表内容(如,字体、图片、文章内容等)负责,因所发表内容(如,字体、图片、文章内容等)等所引发的一切纠纷均由该内容的发布者(即,第三方企业注册用户)承担全部法律及连带责任。融合网不承担任何法律及连带责任。
第三方企业注册用户在融合网相关栏目上所发布的涉嫌侵犯他人知识产权或其他合法权益的内容(如,字体、图片、文章内容等),经相关版权方、权利方等提供初步证据,融合网有权先行予以删除,并保留移交司法机关查处的权利。参照相应司法机关的查处结果,融合网对于第三方企业用户所发布内容的处置具有最终决定权。
个人或单位如认为第三方企业注册用户在融合网上发布的内容(如,字体、图片、文章内容等)存在侵犯自身合法权益的,应准备好具有法律效应的证明材料,及时与融合网取得联系,以便融合网及时协调第三方企业注册用户并迅速做出相应处理工作。
融合网联系方式:(一)、电话:(010)57722280;(二)、电子邮箱:2029555353@qq.com dwrh@dwrh.net
对免责声明的解释、修改及更新权均属于融合网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