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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信运营商如何破局网络电视(2)

来源:《互联网周刊》 作者:佚名 责任编辑:admin 发表时间:2013-02-25 09:33 
核心提示:完善技术标准 当前IPTV各项技术标准尚不成熟统一,制约了产业发展。需对现有三网的技术标准进行筛� ⒎掷唷⒄希室耸褂玫闹匦陆屑际跹蟹⒂敫脑欤迪只ト诨ネāP录际醣曜脊菇ㄊ币腥盅酃夂统ぴ兑馐叮蘸

完善技术标准

当前IPTV各项技术标准尚不成熟统一,制约了产业发展。需对现有三网的技术标准进行筛选、分类、整合,适宜使用的重新进行技术研发与改造,实现互融互通。新技术标准构建时要有全局眼光和长远意识,为日后三网融合的多功能服务夯实基础。首先要重点研究符合国情的网络电视的业务定位和总体框架,研发当下网络电视业所急需的终端、接口、网络、知识产权等方面的标准,奠定基础;其次,要细致研究系统内各子系统或关键设备的功能及组成架构;对关系网络电视业务长远发展的关键技术展开预研。建立基于国内现阶段市场发展需求的完整的网络电视标准体系;最后,应研究、规范各类共性技术,拉低发展成本、提升系统的业务升级能力。实现多厂商环境下系统内部的互连互通,进而降低产业链各环节准入门槛。

丰富内容应用

IPTV视频内容建设深受政策影响,与广电节目恶性竞争。而其他内容商难以融入产业链。目前,网络电视的视频内容只能由广电提供,是导致内容尤其是娱乐性内容匮乏的主因。内容直接影响用户的付费,如果视频内容资源的障碍被消除,那么在2015年前,网络电视的使用率有可能占到整个宽带用户的70%左右,市场空间巨大。但若内容政策未放开,渗透率只能达到10%。应适度放开限制,允许多主体、多渠道提供。我国民间节目制作商,由于无行政和资源优势,必须完全从市场和受众角度考虑节目制作,因此他们制作的节目往往更适合市场。让民间节目制作商成为网络电视内容提供商,会为网络电视的节目多样化、专业化、受众细分化提供可能。

打造盈利的共受商业模式

网络电视产业链复杂,各方利益不易协调,涉及广电、电信和互联网三种不同的业务模式,商业模式融合困难,至今尚未形成良好的商业模式。网络电视在销售上处于两难境地,由于分众,无足够的注意力资源,广告销售艰难,而用户的付费习惯还未养成,收费困难。现阶段唯有借鉴已存模式(上海模式、江苏模式、哈尔滨模式、杭州模式、河南模式等),总结经验、吸取教训,学习、模仿、创新,尝试提出可能性理论模式,在实践中摸索、试错、纠错,最终在激荡碰撞中找到可行路径。记者以为当前主要任务是探索全网多媒体、多功能应用的模式,扩大规模不是关键,而是要为社会提供有益的商业模式借鉴。产业链各方应从做大市场“蛋糕”出发,尽快形成良好的合作模式,创造合作共受的产业价值链。优化产业链各方的资源配置与组合。重视品牌建设,为日后营销打基础。可采取灵活收费策略,同时开通免费广播频道和收费互动频道,收费互动频道由用户自主选择,随时可开通和关闭,不使用不产生费用,或许会受到欢迎。此外,可采用看广告抵资费的形式,既可扩大用户规模,又能增加广告收入,一石二鸟。

健全政策与监管体系

目前网络电视的监管涉及多个部委、法规,政策仍是发展网络电视的最大障碍。尽管我国明确提出了促进三网融合的战略目标,但仅是宏观政策层面的回应,相关体制改革尚未深化到位。电信和广电利益对立、分业经营的基本政策未变化,二元分治格局还会长期存在。1999年出台的禁止广电和电信互入的政策,违背发展趋势和世界潮流,使我国网络电视发展失去先机,其后步履维艰。广电总局对电信企业采取限制进入的政策,明显偏向自己的部门。当前电信运营商无法获得牌照,是否会对电信运营者开放还不明朗。由于不能获得许可,电信运营商只能提供网络平台,而不能独立进行业务运营。电信运营商想要开展网络电视业务必须与广电合作,在产业链中处于被动地位。这种合作是出于无奈,而非市场运作的结果,强扭的瓜不甜,不利于网络电视业的发展。

记者认为首先国务院要表态,进行统一协调,以宏观的眼光制定出有利于产业发展的规划和政策,平衡多个行业和部门的利益。政策上要加强宽带通信网、数字电视网、下一代互联网等信息基础设施建设,积极推进三网融合;支持积极开展新兴媒体技术应用研究,探索符合我国国情的技术路线、发展模式;要效法美国联邦通信委员会(FCC),允许广电和电信互相进入,FCC的原则是政策应方便有线电视公司以外的竞争者(电信运营商)进入视像业,不应在“本地特许”方面出现障碍;其次,须打破部门垄断,设立融合的独立的专门监管机构专管融合新媒体,将涉及行业的监管部门的监管职能分离出来,统一由此专门部门行使,且该部门要独立于所涉及到的行业的主管部门,直属于国务院。最好可以裁并现有的各行业主管部门,成立一个大部,全管三网行业,就如FCC,可消除行业限制,有利发展;最后,要加快立法监管进程,出台行业专门法,使有法可依。网络电视业务涉及众多领域,而目前只能依照相关法来规范,这样容易导致扯皮推诿或多头行政,管理效率低。不必非常完善才颁布,可先出台,使先有章可循,尔后再在实际操作中不断试错、修订、完善。通过立法改变互不准入状况,以法律形式平息电信与广电之争,为三网融合的解决提供法律依据。同时还应配套出台实施细则。(责任编辑: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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