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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视频遭遇监管难题

来源:中国信息产业网-人民邮电报 作者:张永升 责任编辑:admin 发表时间:2011-01-24 17:06 
核心提示:网络视频服务的发展前景被业界普遍看好,YouTube网站的成功运作也让我国中小创业者看到了网络视频成功的希望。

网络视频服务的发展前景被业界普遍看好,YouTube网站的成功运作也让我国中小创业者看到了网络视频成功的希望,但网络视频的发展仍面临监管政策不明确、盈利模式不清晰、运作方式创新乏力等难题,需要各方合力破解,以共同营造一个网络视频发展的良好环境。

虽然统计显示,截至2006年底,视频网页占网页总数的比例仅为0.3%,但谁也不会忽视和否认网络视频对社会造成的影响和蕴含的巨大发展潜力。值得警醒的是,网络视频正遭遇监管难题,多方合力、与时俱进,才是解决之道。

多头管理 利弊共生

目前,我国信息产业部、文化部和广电总局等部门依据国家的法律法规,都对网络视频进行一定程度的监管。目前对网络视频监管的法律法规有国务院颁布的《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等行政法规,文化部的《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广电总局的《互联网等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管理办法》等部门规章。这些都能对网络视频起到一定的约束作用。

各部门齐抓共管的态势可以有效整合各方资源,便于进行全方位的管理,但监管上的多头管理容易造成监管政策的模糊,影响政策的效能和监管的成效,也容易形成一些重合和矛盾之处。如有法律专家指出,广电总局认为具有影视剧情节的网络短片,因其存在“向公众传播”的目的,因此需要获得广电总局颁发的相关许可证。但根据《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版权人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在作品完成之后就自然享有,不需要领取任何许可证,同时“向公众传播”是信息网络传播权最本能的表现属性之一,这也是为什么有些国家版权法将信息网络传播权称为向公众传播权的根本原因。另外,《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是行政法规,属上位法,“39号令”是部门规定,属下位法,与之抵触的当然无效,广电总局因为网络视频短片存在“向公众传播”的目的,就要求版权人向其申领相关许可证,于法理不合。从目前形势看,加强市场准入管理可能是一个发展趋势,众多中小视频网站对此都忧心忡忡。

监管措施需要与时俱进

网络视频是传统广电与互联网结合的产物,因此对其监管要考虑对社会舆论的引导和控制,也要充分考虑互联网的特点。由于互联网具有开放性、交互性、存储性、智能性等特性,因此通过互联网等信息网络向公众提供视听节目的活动也与传统的广播电视活动具有显著的区别。将传统的管理广播电视服务的手段和方式照搬到互联网等信息网络视听节目服务的管理上,无法达到预期的管理效果。

在模拟时代,广播频道和节目是稀缺资源,政府监管部门可以通过市场准入等方式进行有效监管。在web2.0时代,以个人为本的理念盛行,个人化和去中心化的特质使信息发布不再是掌握在少数人手里的“特权”,人人都可以成为信息生产者。草根阶层上传视频短片无法进行有效监管,因为政府由之前的监管一两台“摄像机”变为监管千万只“电子眼”,监管成本极大地提高,甚至变得不再可能。

目前,在网上提供视频服务的主体有三类:传统的广播电视机构,它们一般由政府开办或授权经营,如CNN、BBC、NBC、中国香港的凤凰卫视等;商业性的经营机构,包括电信运营企业和互联网公司(如SP)等,如著名的YouTube;个人播客,他们从事这类活动一般是非经营性的,为的是满足个人体验和获得与别人分享的快感。从监管实践看,政府对第一类机构具有较大的控制力,对后两类则很难进行有效的监管,因为这些视频类网站数量众多,发展程度不一,市场准入的尺度难以把握,而且这些视频网站的视频短片大多是网民主动上传的,政府事前监督不可行,事后监管成本高,甚至变得不再可能。

行业发展更要突破创新

与监管措施需要与时俱进相比,网络视频产业的自身发展更要突破和创新,因为这是一个关系到“生存”还是“死亡”的问题。

据有关机构统计显示,2006年我国网络视频用户数达到6300万,到2010年这一数字将为1.8亿;2006年底我国视频网站数量约为200家,其中80%成立时间不足一年,这些网站在2006年呈现高速发展态势。但网络视频产业在我国的发展也面临难题。

目前国内视频网站同质化现象非常明显,缺乏自身的特色和成熟的盈利模式,甚至连流量的持续增长方式都没有找到,只能靠一些丑闻和猎奇视频来达到初期发展的流量激增,但事实上,如果找不到合适的把流量转换成效益的方法,流量并没有实质意义。另外,网络视频分享网站存在的版权问题也是一个隐患。基于对这些问题的担忧,视频网站吸引风险投资变得更加困难,专家认为,网络视频企业必须打造成熟的盈利模式,创新商业运作的方式,否则绝大多数视频网站可能还没有看到网络视频的春天就已经在寒冬中终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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