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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法修订稿提交财经委讨论 建议将PE纳入监管

来源:上海证券报 作者:消息 责任编辑:admin 发表时间:2011-06-27 16:05 
核心提示:全国人大财经委副主任委员吴晓灵26日在2011中国股权投资基金发展论坛上,首度就《证券投资基金法》修订的焦点问题亮明观点,并从证券的定义、金融活动的行为准则与监管边界、基金组织形式与投资人利益保护等方面阐述修法理念。 吴晓灵认为,未上市股权也应该

全国人大财经委副主任委员吴晓灵26日在“2011中国股权投资基金发展论坛”上,首度就《证券投资基金法》修订的焦点问题亮明观点,并从证券的定义、金融活动的行为准则与监管边界、基金组织形式与投资人利益保护等方面阐述修法理念。

吴晓灵认为,未上市股权也应该纳入“证券”这一概念范畴,基金法应调整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公募和私募应区别监管。

据透露,该法草案已经向地方人大财经委和中央十几个部委征求了意见,修订稿即将提交人大财经委全体委员会议讨论,通过后就会提交国务院正式征求意见。

吴晓灵认为,对于证券的定义,《证券法》明确了“国务院依法认定的其他证券”,而未上市公司的股权凭证应该包括这里面的“其他证券”。

“证券投资基金法是一部法律,它有权力规定它所调整的证券范围。”吴晓灵说,“根据《公司法》第126条规定,股份是股份有限公司股权份额化的形式,股票是公司签发的证明股东所持股份的凭证,是股份有限公司股份凭证化的专属名词,是一种标准化的股权凭证,因此,股权凭证包括已上市或未上市的股票。同时,股权凭证也包括有限责任公司向其股东签发的出资证明。”

对于公募基金和私募基金的监管,吴晓灵表示,两者都应纳入统一监管,但是应该实行有区别的监管。有些基金只向少数合格投资人募集资金,行为的外部性较小,监管可以少介入,主要靠行业自律。

吴晓灵特别指出,基金只是“资金的集合,投资的渠道”。无论是公司制的还是合伙制的,他们都没有从事实体活动,只是资金的集合,都不应成为市场纳税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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