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文交所涉违法经营文物 否认自己是卖家(2)
两份额产品未获上市许可
“郑州文交所并没有文物经营的资质,它不是合法的市场主体,”昨日,河南省文物局文物安全处人士告诉记者,“目前尚未就此事展开调查,而且这是新生事物,实行的是份额制销售,相比传统的通过文物商店销售等形式,文物立即交付给买受人等,份额制的销售中,只是出让了一部分所有权,而并不把文物拿走。其中,究竟应该怎么认定、怎么看待,我们下一步还会咨询有关专家,进行认真研究。”
“目前河南省文物局也还没有和我们接触过,”张保盈说,“根据相关的法律法规,涉及到民间的一些文物,原则上都是可以交易的,目前这两个,都是民间流传的。”
另一方面,根据郑州文交所于网站上刊登的《交易所管理篇》所示:“文物艺术品进场交易应当取得文物主管部门的审批”。
对此,张保盈说,“有关审批的工作也应该是由郑州四夷在负责。至于是否获得审批,我还没有问过这件事,但我们和郑州四夷已经签订了协议。”
《文物保护法》第五十六条也规定,“拍卖企业拍卖的文物,在拍卖前应当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审核,并报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备案”。第五十七条则规定,“文物商店购买、销售文物,拍卖企业拍卖文物,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作出记录,并报原审核的文物行政部门备案”。
“我们现在肯定没有审批过《王铎诗稿》和《全辽图》。到现在为止,我们也没有接到郑州四夷的申报申请。”上述河南省文物局文物安全处工作人员告诉记者。
而根据郑州文交所发布的信息,认购份额产品《王铎诗稿》的中签者,已在4月28日至4月30日完成了缴款手续。国家《文物保护法》第七十三条的规定称,“文物商店销售的文物,拍卖企业拍卖的文物,未经审核的”,将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非法经营的文物,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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