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文交所涉违法经营文物 否认自己是卖家
昨日(5月3日),在郑州文交所网站“产品公告”栏目下,《王铎诗稿》、《全辽图》两份份额产品的销售说明书、鉴定报告、估值报告、法律意见书均已不见踪影。
此前的4月29日,国家文物局网站刊出函件,称郑州文化艺术品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郑州文交所)涉嫌违法从事文物经营活动,并要求河南省文物局就此展开调查。
河南省文物局文物安全处工作人员告诉媒体记者,有关调查工作尚未展开,且鉴于文交所为新生事物,相关认定工作仍属难点。
郑州文交所总经理张保盈则称:“郑州文交所本身并不从事文物销售经营活动,文物的销售工作由郑州四夷文物艺术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郑州四夷)负责。”但记者昨日拨打该公司电话,却始终无人接听。
同时,上述河南省文物局文物安全处工作人员向记者确认,《王铎诗稿》与《全辽图》目前仍未通过上市审批程序。但值得注意的是,在郑州文交所规定的《王铎诗稿》中签者缴款时间过后,已有投资者完成了缴款手续。
“申报审批工作也由郑州四夷负责。”张保盈说。
涉违法从事文物经营活动
国家文物局网站刊出的编号为“办博函(2011)242号”《关于调查郑州文化艺术品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涉嫌违法从事文物经营活动的函》称,该局近日获悉郑州文交所销售《王铎诗稿》与《全辽图》,依据《文物保护法》及实施条例规定,郑州文交所涉嫌违法从事文物经营活动。国家文物局并要求河南省文物局予以调查核实,同时及时反馈情况。函件的落款日期为4月26日。
根据《文物保护法》第五章“民间收藏文物”第五十条的规定,文物收藏单位以外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收藏通过下列方式取得的文物:依法继承或者接受赠与、从文物商店购买、从经营文物拍卖的拍卖企业购买、公民个人合法所有的文物相互交换或者依法转让及国家规定的其他合法方式,且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不得买卖“来源不符合本法第五十条规定的文物”。
而根据第五十四条的规定,“依法设立的拍卖企业经营文物拍卖的,应当取得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颁发的文物拍卖许可证”。同时,经营文物拍卖的拍卖企业也被禁止从事文物购销经营活动,不得设立文物商店。第五十五条则规定,“除经批准的文物商店、经营文物拍卖的拍卖企业外,其他单位或个人不得从事文物的商业经营活动”。
郑州文交所网站以回答问题的方式,回应了“文物交易需要资质吗?”的提问,该所称“本次交易的属于文物的份额产品由河南省文物局授予文物经营资质的机构具体负责。河南省有8家机构具有文物经营资质”。稍早前的一份回复称“本所交易的属于文物的份额产品由郑州四夷文物艺术品有限公司负责具体工作。四夷文物艺术品有限公司具有河南省文物局授予的文物经营资质。详见份额产品销售说明书中有关当事人部分”。尽管该回复不久后即被删除,但仍可通过“百度快照”查询到。
记者早前于郑州文交所网站下载的“份额产品《王铎诗稿》销售说明书”中则称,销售人为“郑州文化艺术品交易所”,而郑州四夷文物艺术品有限公司则是“文物交易合作机构”。
“在份额产品销售说明书上,我们已写有文物交易合作机构是郑州四夷,不知道别人有没有注意到这一点。文交所不是一个交易机构,它只是一个平台,比方说法律方面,有律师事务所负责相关事宜,鉴定工作有鉴定机构进行、估值有估值机构、结算有银行,涉及到文物方面则有文物交易机构负责。他们可能并不了解情况,这是一个金融创新平台,很多人对其中各方面的情况并不了解。国家相关部门有关注、发出质询函也是很正常的,我们都是依照国家法律法规进行工作。”张保盈表示,目前来看,(调查)不会对郑州文交所产生太大的影响。(责任编辑: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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