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汇局:我国75%以上资本项目处于部分可兑换状态
国家外汇管理局副局长李超26日在出席“首届中国贸易融资论坛”时表示,判断资本项目可兑换的利弊问题,需要结合中国的实际情况和发展阶段。目前,我国经济国际化程度越来越高,金融机构和企业对于国际国内两种资源、两个市场的需求越来越大,通过综合判断可以发现,我国资本项目可兑换的状况落后于市场经济主体的需求。所以,要抓住有利的环境和时机,以更加积极的态度研究和推动资本项目可兑换工作。
李超介绍说,我国1996年12月份宣布接受国际货币基金组织第八条款,实现经常项目的可兑换,而资本项目一直处于管制状态。参照国际货币基金组织的定义,资本项目分为7大类40项,中国的资本项目完全可兑换的有5项,基本可兑换8项,部分可兑换的17项,完全不可兑换的10项。也就是说,我国75%以上的资本项目处于部分可兑换的状态。
总结我国资本项目的特点,李超认为主要包括三个方面:一是我国资本项目的可兑换状况比通过法律法规进行评估的状况要乐观一些;二是如果从国际收支的规模来判断,我国资本项目的可兑换状况又不是很乐观,特别是对收支规模影响比较大的资本市场工具、货币市场工具和衍生品工具等等,在我国还受到很多限制;三是我国在个别资本项目上的开放程度比较高,比如外商直接投资,据国际清算组织的评价,我国的开放程度甚至高于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国家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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