构建完善的证券公司资本监管体系(2)
在制定和修改监管指标过程中,应充分借鉴国际经验和做法,并吸取相关教训。此外,为确保监管指标持续有效,监管机构还应定期、不定期进行回顾性测评,并作相应调整。
(2)强化对风险控制指标的监管力度。监管机构应要求证券公司定期以及监管指标达到或超过预警标准时及时报送相关信息。在此基础上,监管机构应及时进行分析审核,对不符合监管标准的情况及时采取措施要求证券公司立即整改。
(3)加强对创新业务的监管。一是监管机构应及时将创新业务风险资本准备纳入资本监管体系,避免出现监管空白;二是监管机构在审核证券公司创新业务资格时应与其风险控制能力挂钩,仅允许风险控制能力强的证券公司先行先试,其他证券公司应根据试点证券公司的开展情况,在相关业务的运作比较成熟、制度和风险控制措施比较完善的基础上才允许从事该业务。
(4)建立健全行业压力测试和资本补充机制。监管机构应组织开展证券行业资本充足性压力测试,增强监管的前瞻性和有效性。在此基础上,监管机构应完善相关制度,建立多渠道的证券公司资本补足机制,包括发行次级债、增资扩股、兼并收购以及政府注资等。
(5)逐步培育市场约束机制。监管机构还应从证券公司信息披露、行业协会、审计机构和评级机构管理以及投资教育等方面完善制度,逐步培育对证券公司资本充足性的市场约束机制。
证券业、银行业和保险业等监管机构加强信息沟通和政策协调亦是加强证券公司资本监管的一个重要方面。
3、第三道屏障:行业协会、审计机构、评级机构及投资者
行业协会、审计机构、评级机构及投资者可通过自律管理和市场约束促使证券公司加强风险控制。
(1)行业协会。证券业协会实施自律管理,负责对证券公司执行监管机构资本充足性规定的情况及财务、风险管理信息的披露情况进行自律检查,组织风险管理经验交流,并代表证券行业向监管机构就资本监管等问题提交合理化建议。对证券公司违反监管政策和自律规则的情况,按规定给予纪律处分。
(2)审计机构和评级机构。审计机构和评级机构是增强市场约束的重要一环。审计机构和信用评级机构行为与公众利益密切相关,执业必须客观、公正,因此必须采取措施有效防止利益冲突对执业独立性和公正性的干扰,这是相关行业健康发展的核心所在。
审计机构应对证券公司财务信息和风险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全面性进行认真评估,确保信息可靠。评级机构应在全面掌握一手资料、深入挖掘风险源头的基础上对证券公司经营和风险状况给予中肯评估,坚决避免人云亦云、在已有的错误结论基础上进一步给出错误评估,误导投资者,给予投资者虚假的安全感。
(3)投资者。证券公司股东及债权人在二级市场上用脚投票可为证券公司经营带来重大压力,对资本充足性水平过低、风险承受能力不强的证券公司产生巨大的威慑,从而对证券公司的资本充足性水平形成有效约束。 (报送单位:申银万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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