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星微CEO邓中翰:未来十年要走向集成创新(4)
邓中翰:这个话说来长了。刚才提到十年前回国创业的时候,我感受到各地都有相关的激励政策,辅导办法,但是很多时候,在政策上缺乏法律的明确的支持。国家十一届人大会第四次会议上,吴邦国委员长正式宣布,我们初步完善和建立了中国特色的法律体系,还有很多具体的地方需要具体的建立更详细的法规。
结合我自己十多年来在中关村创业的经历,结合中关村要在做国家的示范园需要克服政策、法规上的障碍,建立起一个1+6的自主创新的中关村示范园的条例。
我感觉到自主创新,不仅仅是我们创业者的技术创新的愿望,也不仅仅是我们个人创业成功的愿望,很多时候,与现行的法律、政策直接挂钩,如果不克服这样一系列的体制上的障碍,我们是没有办法将自主创新做出来的。
美国也是经历了很多年的变化发展起来的,硅谷的机制也不是从美国诞生那一天就开始有的。美国之后又建立了科学技术进步法,技术创新法,日本也建立了类似的法律。
作为一个人大代表,也作为中关村早期创业的一个实践者,作为工程院院士,我一直感受到今天工程技术的创新,已经不再停留于发表文章和在实验室里面,更多的是将创新的工作市场化,与大规模的产业化直接相结合的工程创新。所以在这样的活动中,要走出新的道路,必须要围绕新的道路,克服法律上一系列的落后的障碍。
我在17个方面提出了有关条例、条款的研究和规定的方向。特别关注的是针对创业人员,创业者自主创新的活力方面,其实就是保障创业人员的股份,需要通过《自主创新法》保护下来,才能真正让这些人感觉到他们的创新、创业的动力是永恒的,不断获得经济利益的未来前景受到保护,创新的活力才不会减少,或者重新创立企业的动力才能够一直得到保持下去。
另外,比如政府优先采购自主创新,在税收、有关的鼓励政策能不能都能够法规化,变成法律。这一系列法规的研究、制定能够对未来我们国家从“十二五”开始走向一个创新型的国家,围绕自主创新这样一个命题来科学的发展我们国家的经济和社会。
可能大家看到,我们今天关心各种各样法律,《物权法》,《劳动法》等一系列的法律。同样自主创新法给了参与自主创新的人员一种动力和机制的保护,这样的保护是非常有必要的,反映了我们国家在走向创新国家所要制定的重要的法律
主持人:提到自主创新,中星微除了制造了中国首块芯片之外,近年来的一些创新能跟我们分享一下吗?
邓中翰:从2001年3月11日“星光一号”诞生,从此改写了中国没有芯片的历史之后,中星微在自主创新道路上一直没有停滞,我们在2003年开始将PC上的一系列芯片扩展到手机的市场上,并且成功打入到三星、LG等一系列国际知名品牌的手机。
特别是到了2007年,的时候,我们响应公安部和工信部的号召,承担国家制定安全防范视音频编解码技术国家标准的重要任务。大家都知道我们国家有好多标准,TD、WAP等等一系列的标准,但是这些标准往往没有想象中扩展快、使用面广。
今天我们的TD、WAP的使用比较少,相对于国际的标准而言。到底是什么原因呢?一个根本的原因是我们在这些标准制定之后,用了很长时间去寻找芯片的提供方,很多的时候是由国外的芯片公司结合中国的标准做一款芯片,既支持国际标准,也能够支持国内标准,或者专门为中国的标准而定制的。但是这个都有一个时间的过程。
这一次两个部委,公安部和工信部要求将芯片与标准同时做。这方面过去的一些经验和教训使得我们在2007年以后的工作变得非常具体化。在这个过程中我们也在核心技术领域取得突破,利用多核异构的芯片设计架构,低功耗处理多媒体的数据,结合我们现在网络周边的资源,做出WAP国家标准所要求的针对公安的需求,达到各方面要求,包括网络的速度、图像的质量、智能的判断等一系列特殊要求的设计。(责任编辑: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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