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物联网产业基地培育和认定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创建物联网产业基地,对于推动产业集聚、集约和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意义,按照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快经济发展方式转变若干重要问题的意见》(鲁发〔2010〕10号)有关要求,根据《山东省物联网产业发展规划纲要》(鲁政发〔2010〕114号)文件精神,为加快我省物联网产业的发展,促进全省物联网产业基地的科学规划、合理布局和规范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山东省省级物联网产业基地(以下简称产业基地)是指具有一定的产业规模、科学的基地规划、良好的基础设施、较强服务功能的物联网产业集聚区。
第三条产业基地的培育和认定管理遵循公平、公正、公开和统筹规划、合理配置资源的原则,依照透明、规范的程序进行。
第四条产业基地由各设区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组织申报培育,由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组织认定管理。
第二章申报条件和申报材料
第五条产业基地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产业基地已制定物联网产业发展规划,落实国家和省鼓励物联网及相关产业发展政策,并具有扶持物联网产业基地和区内企业的地方政策。
(二)主要产品技术先进,在国内同行中处于领先地位,并建有省级以上研发机构或工程中心、技术中心;核心技术或产品拥有自主知识产权,或已形成技术标准(规范)。
(三)产业基地重点发展物联网产业,有专门的经营服务管理机构,相对独立的场所,比较完善的基础设施,较强的管理和服务能力,能有效开展招商引资和企业服务工作,并配合主管部门做好项目申报、推荐、管理和统计等方面的工作。(责任编辑: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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