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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PP案件激增呼唤法律规制(2)

来源:法治周末报 作者:宋媛媛 责任编辑:方向 发表时间:2017-11-28 11:41 
核心提示:纠纷主要集中在供热、污水处理、道路工程、车站项目等公共工程。新城镇化PPP纠纷也随着片区开发、特色小镇建设逐渐增多。争议的诉求、类型以及纠纷主体等都呈现多样化趋向,相应的审理难度也非常大。 盈利能力低而产
纠纷主要集中在供热、污水处理、道路工程、车站项目等公共工程。新城镇化PPP纠纷也随着片区开发、特色小镇建设逐渐增多。争议的诉求、类型以及纠纷主体等都呈现多样化趋向,相应的审理难度也非常大。

“盈利能力低而产生纠纷,是PPP案件反映出的普遍问题。”北京采安律师事务所高级顾问石伟指出,造成不能盈利原因比较多,包括工期延误、成本超支等,对项目相关各方都会造成负面影响。

对石伟指出的问题,孙晋迎颇有感触。在他看来,项目不盈利主要与PPP项目中程序不合规有关,“实践中,招标文件与合同不符的情况比比皆是,例如,公司承建的某工程,在招标文件约定修建6条道路,20亿投资额,签订合同的时候,发现变成了10条道路,投资额不变,但是审批手续没有任何的变化,也没有重新签订。给后期建设、交付、运营等都带来了较大隐患。”

“造成盈利能力低的因素还有需求风险(项目建成后,使用者不愿付费,或者购买意愿不够强烈造成失败)。”石伟举例称,悉尼跨城隧道项目,2005年建成后开始运营,因车流量非常少,政府强行关闭地面道路,导致公众抗议,最终导致项目失败。

“另外,在我们研究的15个案例中,有10个案例涉及到公众的抗议问题。”石伟指出,PPP项目的建设周期比较长,工程体量大。在选址、拆迁、运营、环保等方面都可能引起公众的抗议,引发较严重的社会问题,盈利更是无从谈起。

PPP参与方应追寻平等

“社会资本在争议解决方式选择过程中面临的最大的痛点就是——无从选择。”孙晋迎坦言,有时候在争议解决的过程中,某些地方政府认为根本就没必要谈。因为在PPP模式中,相对于政府而言,社会资本处于弱势地位。

对于地位不平等的问题,2015年5月,国务院办公厅发布《关于在公共服务领域推广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指导意见的通知》,重点强调“政府和社会资本法律地位平等、权利义务对等”。

石伟指出,虽然政策上一再要求保证PPP合作双方的法律地位平等,但实际上政府在与社会资本的这场“婚姻”中,从一开始就占据了主导地位。目前PPP项目发起方还是以政府为主。

国家发展改革委改革司司长李亢在《PPP的法律规制——基础建设特许经营为中心》一书中指出:最初,地方政府是为了寻找资金支持才选择PPP模式。“各国实行PPP模式最直接和现实的动因,均处于政府财政的巨大压力,因为单纯政府投资无法满足经济增长对公共基础设施的巨大需求。”

李亢在书中写道,随着我国城镇化水平加快发展,从改革开放初期到2007年,三十年中,城镇化水平从不到20%,一路提高到44.9%,年均提高0.93个百分点。城镇化每提高1个百分点,城市基础设施投资需要增加约2600亿元。发展的需要在传统的投资模式下难以为继。地方政府财政吃紧,导入社会资金成为必然选择。PPP以其所带来的多元化投资机制,带来了大量社会资本,有力缓解了地方政府当期的投资压力。(责任编辑:方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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