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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游道具公司上市被拒 虚拟财产有待定性(3)

来源:中国经营报 作者:观察 责任编辑:admin 发表时间:2011-04-24 14:50 
核心提示:显然,规定只涉及了虚拟货币及尚未失效的服务,那么,虚拟道具是否属于这种未失效的服务呢?由于目前规则并未做出明确规定,类似纠纷正逐渐上升,不少网友甚至发出疑问:我的装备到底谁来作主? 与此同时,由于立法

显然,规定只涉及了虚拟货币及尚未失效的服务,那么,虚拟道具是否属于这种未失效的服务呢?由于目前规则并未做出明确规定,类似纠纷正逐渐上升,不少网友甚至发出疑问:我的“装备”到底谁来作主?

与此同时,由于立法缺位与监管的缺失,在这一领域盗窃等犯罪行为正日益增加。

“一些黑客利用木马病毒盗取他人帐号,然后拿到网上交易,甚至利用盗取的号码诱骗他人购买相关道具时窃取他人财物,并转而将这些财物在交易网站上再次变现为道具转而消失。还有一些索性直接借用外部网站进行“钓鱼”,骗取用户支付。”

这种行为即使被抓获,由于虚拟物品的财产属性并无法律依循,所以绝大部分案件都是以入侵计算机网络来定罪,然而相对盗窃罪中依其套现价值的量刑来看,前者显然偏轻。

据记者了解,早在2009年《魔兽世界》易主案中,许多玩家就曾预购过几千元甚至上万元的点卡,而两年后的今天,网游虚拟物的交易已有了越来越明确而庞大的分类,如金币交易、装备交易、帐号交易、点卡交易等等,随着不少富人的介入,有些交易开始动辄达到几十万元甚至上百万元。

“由于犯罪成本低,网游又是一个财富集聚的地方,这一领域的犯罪正日渐突出。”

有意思的是,在一些网游虚拟物品的第三方交易平台上,其免责声明也主要涵盖上述两类案件,即“任何因虚拟物品交易而在用户之间及用户与游戏开发运营商之间产生的纠纷”,“任何人利用本网站或因使用本网站而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

尽管基于用户体验,一些交易平台常常会弹出单纯的免责声明,开始加入反盗号同盟,甚至在预防相关风险案件中有所作为,但需要注意的是,随着网游产业链上集聚的社会财富越来越多,这些风险正呈现出上升的趋势,立法问题已迫切需要提上日程。

附:网络钓鱼:一种网络欺诈行为,指不法分子利用各种手段,仿冒真实网站的地址以及页面内容,以此来骗取用户银行卡或信用卡账号、密码等私人资料。

记者观察

“虚拟财产”须立法保护

当网络玩家动辄花费几万元、几十万元乃至上百万元来购买游戏道具、装备的时候,这些道具、装备到底算不算财产就成为了一个重要的问题,因为这直接关系到游戏开发者、运营者及第三方交易平台诸多角色背后的法律性质,而直接关系到发生争议或纠纷时的处理原则与处理方式。

对此,著名电子商务专家刘春泉律师认为:“在法律确认前,‘虚拟财产’并不是一个法律概念,也不是受现行法律保护的‘财产’。‘虚拟财产’在法律认可前是否可以出售,是否可以作为对价,这是存在疑问的。至少在目前物权法的体系下,很难给出一个合理的解释。”

如果“虚拟财产”不算物权,那是否属于知识产权呢?有人说,产生于游戏程序中的道具集中了游戏玩家花费的时间,投入的劳动、精力与智慧,某种意义上带有特定知识产权的味道。互联网专家王强认为:“是否算知识产权也需要法律做出相应规定,而即使规定,也只是特定范围之下的知识产权。”

相对于物权、知识产权,在缺少现行法律规范指引的情况下,王强更希望将这种“虚拟财产”看做是一种债权,双方游戏规则中的契约,游戏玩家支付了相应的金钱或时间成本,网游企业有必要提供相应的服务。而对于封号以及一些不赚钱游戏关闭对游戏玩家所产生的后果,可以理解为服务的没有兑现,是一种债权关系。

那么,无论是属于物权、债权,还是知识产权范畴,“虚拟财产”是否具备严格的财产性质呢?

应该说,目前作为中国法定货币发行方的人民银行对此保持了高度谨慎,担心网游公司虚拟货币的发行影响到正常的流动性问题。刘春泉律师也指出:“‘虚拟财产’是游戏公司自身制定的游戏程序和规则的产物,其规则的制定和修改到目前为止还掌握在游戏公司自身手中。”与此同时,刘春泉也认为:国家公权力是以纳税人的税收来支撑的,而维护网络游戏的秩序本来首先应该是网络游戏运营商的责任,通过国家公权力介入网络游戏,是以纳税人的钱帮助网游公司维护其游戏规则和经济秩序。(责任编辑: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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