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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海中院改判释放一信号:公平责任原则不再以同情弱者为主要导向(2)

来源:法治周末报 作者:赵晨熙 姜冰 责任编辑:方向 发表时间:2019-12-06 10:46 
核心提示:但郑小某之父郑某随后向龙岗区法院提起诉讼,以郑小某是该酒店消费者,酒店未尽到保护消费者人身安全义务为由,要求酒店承担赔偿责任。 一审法院结合现场情况及公安机关调查结果等认定酒店不存在过错行为,故驳回了

但郑小某之父郑某随后向龙岗区法院提起诉讼,以郑小某是该酒店消费者,酒店未尽到保护消费者人身安全义务为由,要求酒店承担赔偿责任。

一审法院结合现场情况及公安机关调查结果等认定酒店不存在过错行为,故驳回了郑某的全部诉讼请求。郑某遂上诉到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深圳中院认可了龙岗法院的事实认定,不过在最后根据公平原则,酌情判决酒店方补偿死者家属几万元。

公平原则是我国民法中的基本原则之一,而在此类侵权诉讼中,主要体现的是“公平责任原则”。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刘俊海向法治周末记者解释称,侵权责任承担的是过错责任,有过错则有责任,无过错则无责任,之所以要设立公平责任原则,是为了应对当事人虽然没有过错,但如果不归责,又可能会导致某些不公平情况的出现。

比如见义勇为遭受损害的案件,在侵害人无力赔偿或者没有侵害人的情况下,如果见义勇为而遭受损害的当事人提出请求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受益人的受益情况及其经济状况,责令受益人给予适当补偿。

不过刘俊海强调,虽然公平责任原则是中国民事责任领域的一项独立的归责原则,但其适用具有补充性,即过错责任原则、无过错责任原则、公平责任原则的适用是分层次的,“因此,只有在不能适用其他归责原则确定责任或者适用其他归责原则会产生不公平后果的情况下,才能适用公平责任原则。”

公平责任原则应谨慎适用

由于公平责任原则有一定的弹性空间,这也使得在司法实践中法官对此拥有较大的自由裁量权。

之所以在类似案例中,不少法院会依照公平责任原则判处酒店适当赔偿,在刘俊海看来主要有以下两点原因。一方面,房客死亡已经造成了严重的损害后果;另一方面,根据法律规定,公平责任原则适用的“实际情况”中包含了对当事人经济状况的判断,而在正常情况下,酒店的经济状况显然要好于死者家属,加之房客是在住酒店期间死亡,法官会结合实际情况和道德判断等依据公平责任原则作出判决。

受“强势”“弱势”和人文关怀等传统观念的影响,此前类似案件,法院一般都会以公平责任原则,要求酒店适当给予无过错赔偿。

“公平原则相对于诚实信用、平等、自愿等其他原则,内涵更为丰富,适用上也应当谨慎。”小丽案件中的二审法院,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一庭法官谭炜杰在接受媒体采访时强调,只有在其他法律原则和规则均不适用,而不对当事人的利益加以平衡将明显有违社会公平正义的情况下才宜适用。(责任编辑:方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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