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中院改判释放一信号:公平责任原则不再以同情弱者为主要导向
房客在所住酒店跳楼,酒店究竟应不应该担责?又是否应该赔偿?近日,一则二审改判的案件带给我们一些启示。
二审推翻一审判决
小丽(化名)的父母无论如何也难以接受孩子竟然会以这种方式结束自己的生命。
2018年7月,小丽入住了珠海市银某酒店,后从其所入住的房间内跳楼自杀。小丽的父母认为酒店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因此广东省一纸诉状将银某酒店及其品牌授权方诉至珠海市斗门区人民法院,要求银某酒店及其品牌授权方连带赔偿269788.8元人民币。
银某酒店方则答辩称其已尽到应尽的责任,小丽死亡是其自主行为,因此,不同意承担赔偿责任。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小丽以自杀方式结束自己的生命,完全是其个人行为,其自身具有完全过错;银某酒店及品牌授权方作为酒店经营者,在小丽入住酒店时已进行核查登记,小丽入住房间后反锁房门等行为是无法预见的。
尽管一审法院认为银某酒店及品牌授权方对小丽的坠楼死亡并没有过错,但考虑酒店这一公共场所的管理者和盈利者,对入住消费者负有更大的安全保障义务,因此最终根据公平原则,酌定银某酒店及品牌授权方补偿小丽父母5万元。
对此结果,银某酒店难以接受,提出上诉,要求改判银某酒店及品牌授权方不负责任何补偿。
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一审认定小丽自杀系其个人主动追求死亡结果的行为事实清楚,银某酒店及品牌授权方无须承担赔偿责任。
对于一审法院因适用公平原则,要求银某酒店及品牌授权方共同补偿小丽父母5万元的判决,二审法院并不认可,并强调小丽自杀对自身死亡结果已经预见,因此在银某酒店及其品牌授权方没有任何过错的情况下,一审法院不应加重酒店义务,这样的判决反而有违社会公平正义,系适用法律错误。最终二审依法改判银某酒店及品牌授权方无须对小丽父母进行补偿。
公平责任原则
房客在酒店房间内自杀,这样的案件此前也有发生,法治周末记者注意到,作为酒店一方,即便没有责任,在司法实践中也往往难逃“赔钱的命运”。
2013年,同样发生在深圳的一起类似案件就是如此。
2013年5月4日,25岁青年郑小某入住深圳同乐商务酒店,不久酒店服务员发现郑小某房间内有浓烟冒出,遂敲门询问,无人应答后酒店工作人员强行踹破房门进入房间,发现人已经摔下楼,便向警方报案有顾客跳楼自杀。后警方经过调查后,排除了他杀可能,并出具了无犯罪事实证明。(责任编辑:方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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