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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强对文物鉴定等电视节目的管理

来源:中国收藏网 作者:佚名 责任编辑:admin 发表时间:2012-03-23 08:59 
核心提示:文物交易类节目形式涉嫌违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允许从事文物经营活动的机构只有文物拍卖企业和文物商店两类,任何机构在开展文物经营活动前均需取得文物部门颁发的相关资质证书。

近年来,随着全社会对文化遗产重视程度的不断提高,有关文物鉴赏鉴定交易内容的电视节目也日益增多。据不完全统计,当前共有17家电视媒体开播了有关文物鉴赏鉴定交易内容的电视节目共计20档。这些节目,大抵可分为以介绍文物价值和收藏背景、普及文物知识为主要内容的文物鉴赏类节目,以专家现场鉴定文物真伪并估价为主要内容的文物鉴定类节目和以文物鉴定评估和现场文物交易为主要内容的文物交易类节目。

客观地讲,文物鉴赏类节目侧重于讲解文物的历史、艺术、科学价值,在介绍文物收藏背景时也注重宣传相关文物法律法规,正面导向作用十分明显。而文物鉴定、交易类节目形式轻松活泼,节目所涉文物均来源于民间,能切合观众的观赏需求,为宣传文物知识和历史文化、提高观众的文物鉴赏水平发挥了积极的作用。但随着该类节目数量的增长和竞争的加剧,一些节目为了追求收视率,也出现了一些片面夸大文物经济价值、渲染一夜暴富畸型心理的不良倾向,值得警惕,亟须管理。

我们不妨剥箨一览,问题都出在哪里

节目导向偏差,重价格轻价值。许多文物鉴定、交易类节目忽略了文物的价值内涵、文化情趣、艺术品位,往往只在文物市场价格上大做文章。一些节目甚至怂恿或要求“持宝人”杜撰离奇捡漏的故事,鉴定专家高估文物的市场价格,夸大文物的升值空间,从而淡化或回避文物市场存在的交易风险,也进一步加剧了许多文物收藏爱好者和社会公众片面注重文物经济效益的现象。

鉴定程序不够严谨,专家水平良莠不齐。在许多文物鉴定、交易类节目中,文物鉴定的程序往往十分简单,所谓的鉴定专家无须对文物仔细观摩、对照标本、查找资料,匆匆一瞥即可得出天文数字,让社会公众对于文物鉴定的科学性和严肃性产生了错误的认识。另一方面,节目制作方遴选鉴定专家时缺乏标准,很多所谓的鉴定专家缺少必要的专业素养和职业道德,少数甚至是混迹于文物市场中的古玩商,因此节目中经常出现文物真假不分,价格大起大落等情况。

上镜文物缺乏选择,部分文物涉嫌违法。由于节目制作方漠视相关的文物法律法规,文物鉴定、交易类节目中常有“持宝人”持疑似出土文物上台鉴定的事例。对此,主持人不是适时宣传文物保护法,而是引导专家直接为此类涉嫌违法的文物进行鉴定和估价,对文物保护法律法规的贯彻实施和倡导正确的收藏理念都产生了十分不利的影响。

文物交易类节目形式涉嫌违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允许从事文物经营活动的机构只有文物拍卖企业和文物商店两类,任何机构在开展文物经营活动前均需取得文物部门颁发的相关资质证书。而文物交易类节目在未取得任何文物经营资质的情况下,直接在演播室内进行所谓“最高价出让”、“十秒夺宝”等类似于买卖、拍卖的现场交易活动,涉嫌违反相关法律规定。

出现这些情况,原因可能是多方面的,商业逐利之负面影响固然可由观众择劣淘汰,相应的管理,监督更必不可少。在笔者看来,相关部门可从以下几个方面加强管理

建立文物鉴赏鉴定交易类电视节目的准入制度。宣传、文化、文物、广电等部门可联合开展文物鉴赏鉴定交易类电视节目专题调研,在此基础上研究建立文物鉴赏鉴定交易类电视节目的准入制度,从而达到鼓励文物鉴赏研究类节目、限制文物鉴定估价类节目、禁止文物现场交易类节目的目的。

树立正确导向,提高节目质量。可请文物部门为各电视媒体制作文物鉴赏鉴定交易类电视节目提供业务咨询,对拟入节目的文物遴选条件、专家资格要求、文物鉴定程序、估价方法以及文物法律机制、文物专业知识表述等问题进行规范。

建立文物鉴赏鉴定交易类电视节目的监听监看和事后监督机制。对各电视媒体制作播出的此类电视节目进行逐期监看,对节目中存在的问题及时提出整改和处罚要求。

(责任编辑: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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