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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立法助天山申遗 严重破坏行为最高罚100万

来源:法制日报 作者:封美丽 责任编辑:admin 发表时间:2011-05-31 11:14 
核心提示:按照联合国世界遗产委员会的要求,申遗地必须要有地方立法予以保护。近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表决通过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天山自然遗产地保护条例》。

连绵不断的天山早已成了新疆的象征。

作为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整体申遗战略的组成部分之一,“新疆天山”已由国家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作为正式申报项目提交世界遗产中心。按照联合国世界遗产委员会的要求,申遗地必须要有地方立法予以保护。近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表决通过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天山自然遗产地保护条例》。

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副厅长甫拉提·乌马尔说,世界自然遗产地是国际社会对一个国家和地区优秀自然遗产的权威认可,对于加强自然景观资源保护,提升在全球的知名度和影响力,促进当地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有着重大的现实意义和深远的历史意义。为了确保遗产提名地自然资源的真实性和完整性,为“新疆天山”申报世界自然遗产工作提供有力的法制保障,同时为了加强天山自然遗产地保护与管理的需要,出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天山自然遗产地保护条例》十分重要和必要。

根据条例,今后在天山自然遗产地,开山、采石、游览开发、生产经营等难以恢复原状的严重破坏行为最高将被处以100万元罚款。

保护规划纳入城镇规划

天山自然遗产地保护规划包括总体规划、片区规划和详细规划。

条例对保护规划作了详细的规定。其中,总体规划纳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城镇体系规划,由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编制;片区规划纳入州、市(地)区域城镇体系规划,由天山自然遗产地的州、市人民政府,地区行政公署组织编制;详细规划由天山自然遗产地的地、州、县(市)人民政府,地区行政公署组织编制。

保护区内禁止破坏行为

条例划定了保护区域,禁止一系列行为,如规定在天山自然遗产地内,禁止开山、采石、开矿、砍伐、狩猎、开荒、修坟立碑等破坏景观、植被和地形地貌,改变、影响山川水系等自然状态;禁止破坏自然遗产资源的完整性、真实性,或者影响野生动物迁徙、栖息进行工程建设、旅游开发、生产经营;禁止携带外来物种及其制品,开展驯化、繁殖野生动植物可能给自然生态带来不良影响的行为以及法律、法规禁止实施的其他行为。在天山自然遗产地禁建区内,除配置必要的研究监测和安全防护设施外,禁止进行任何建设活动。

违反上述规定之一的,将由天山自然遗产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恢复原状或者限期拆除,可以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对难以恢复原状的严重破坏行为,处1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罚款。

天山自然遗产地限建区内,可以建设与自然遗产保护有关的设施,展示区内可以建设与游览观光、文体娱乐等活动有关的公共服务设施和管理设施。

在天山自然遗产地内开展科学研究、设置户外广告等活动的,要经天山自然遗产管理机构审核同意;开展大型演出、影视拍摄活动的,应当提交活动计划和生态保护方案,并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在天山自然遗产地缓冲区内进行开发、建设、生产、经营等活动的,要确保自然遗产价值不因人为活动受到不良影响。否则将由天山自然遗产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

吸收原住人口参与保护

自然遗产地内原住人口利益如何得到保护?根据《保护世界文化与自然遗产公约》及操作指南的要求,条例规定,天山自然遗产地的保护与管理工作,应当兼顾自然遗产地原住人口生产、生活需要。天山自然遗产管理机构应当帮助原住人口采用有益于自然遗产保护的生产和生活方式,优先吸收原住人口参与自然遗产保护、维护等工作。

按照天山自然遗产地保护规划必须迁出原住人口的,有关州、市、县(市)人民政府,地区行政公署应当拟定搬迁、补偿安置方案,妥善安排原住人口的生产和生活。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副主任热孜万·阿尤夫说,条例对天山自然遗产保护地的管理体制和保护管理措施等均作了明确具体的规定,具有较强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对加快推进新疆天山申遗工作和加强天山自然遗产保护工作必将起到重要的推动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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