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1月1日起社团收取评比费将按乱收费查处
为进一步规范社会团体收费行为,减轻企业和相关当事人负担,近日,市物价局、财政局、民政局转发了省物价局、财政厅、民政厅《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民政部关于公布取消和停止社会团体部分收费及有关问题的通知》,决定自2011年1月1日起取消和停止社团部分收费。
取消和停止的收费项目包括,有关社团开展各类评比达标表彰活动,向企事业、基层单位及个人收取的申报费、评审费、评价费、评比费、奖牌证书费等;有关社团接受委托开展职称评审工作向被评审者收取的评审费、评定费等;有关社团开展培训活动收取的学分证书费等。通知要求,各社团对公布取消和停止的收费项目,不得以任何理由拖延或拒绝执行,不得以其他名目变相继续收取。通知还规定,各社团收取与本通知公布取消和停止相类似费用的,也应于2011年1月1日起一律取消或停止。
各社团根据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需实施收费的,应严格按照要求,履行报批程序。未经批准收取行政事业性收费,以及涉及行政审批前置条件的检验、检测、评估(或评价、评审)、审计、鉴定、认证、考试、培训等服务性收费,一律按乱收费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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