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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物价局、民政厅:社会团体收费 13种行为违规

来源:贵阳新闻网 作者:罗可馨 顾芷蘅 责任编辑:admin 发表时间:2011-06-17 13:10 
核心提示:16日,贵州省物价局、省民政厅下发通知,规范社会团体里的收费行为,并明确了13种社团乱收费行为,严令,一旦有乱收费行为,将严厉查处。

16日,贵州省物价局、省民政厅下发通知,规范社会团体里的收费行为,并明确了13种社团乱收费行为,严令,一旦有乱收费行为,将严厉查处。

据了解,近年来,社会团体纷纷兴起,但是由于一直没有规范其各种收费行为,因此社会团体中存在着各种乱收费行为。

为此,贵州省物价局明确了13种收费为社团的乱收费行为:年检验照期间强制收取或代收会费的;把是否缴纳会费作为注册登记、年检验照前置条件的;违反章程规定擅自提高标准和扩大范围收取会费的;强收和代收企业公告费的;将会费与行政许可或行政职能挂钩强制收取的;强制入会并收取会费的;利用行政权力和垄断地位强制服务并收费或只收费不服务的;违反规定擅自将行政事业性收费转为经营服务性收费收取的;违反国家政策规定强制办班、培训、评比以及开展资格认证、组织考试并收取费用的;违反规定以保证金、抵押金、集资、捐赠、赞助等形式变相收费的;违反规定向所属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办事机构收取或变相收取管理费用的;不实行明码标价,提供同一服务内容不按同一标准收费的;违反法律法规的其他收费行为。

贵州省物价局有关负责人表示,一旦有这些乱收费行为,将依据法律法规进行严厉查处。

根据16日下发的通知,贵州省物价局还对社团的收费行为进行了规范,明确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成立的社团可以向会员收取会费。社团依据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履行或代行政府职能的收费,作为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设立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制定和调整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须报经贵州省财政厅、省物价局批准,并到价格主管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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