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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游维权指南:被损害与被保护的(2)

来源:法治周末报 作者:汤民华 责任编辑:方向 发表时间:2018-06-07 11:36 
核心提示:本案中,张先生参加此次团游的目的就是为了参加青岛啤酒节,而旅行社通过玩文字游戏的方式擅自将小张带至青岛啤酒厂自己所举办的青岛啤酒节,并非青岛啤酒节,导致张先生参加团游的目的无法实现,旅行社已构成根本违
本案中,张先生参加此次团游的目的就是为了参加青岛啤酒节,而旅行社通过玩文字游戏的方式擅自将小张带至青岛啤酒厂自己所举办的“青岛啤酒”节,并非“青岛啤酒节”,导致张先生参加团游的目的无法实现,旅行社已构成根本违约,判决旅行社返还张先生报名费5000元。

【法官提醒】:旅游者在出发前往旅游地之前,最好可以通过网络、朋友介绍等方式对自己所报的景点项目有全面的了解,一旦发现旅行社有变更景点的行为时,可以及时提出,避免自己旅游目的得不到实现。

未如实告知自身健康状况,旅行社不承担赔偿责任

刘女士年近60岁了,患有心脏病。刘女士平时对自己的小孙子蛋蛋特别疼爱,蛋蛋需要什么就给买什么。蛋蛋平时对恐龙特别感兴趣。刘女士于是就为孙子报了一个恐龙主题乐园的旅游项目,由刘女士带着蛋蛋前往公园进行玩耍。公园中有一项恐龙展示的项目,导游再三强调患有心脏病的旅游者不宜参加该项目。刘女士当时也注意到了该提醒,于是有意带着孙子避开该项目,选择其他项目进行游玩。可是蛋蛋却非要进行游玩,刘女士拗不过孙子,只好带着孙子进行游玩。在游玩的过程中,由于恐龙展示过程中各种“恐龙”所发出的模拟声音过大,导致刘女士心脏病突发,所幸被送往医院及时进行了抢救,无生命危险。在医院刘女士共计支付了医药费两万余元。刘女士向旅行社主张赔偿遭拒,故向法院提起了诉讼,要求旅行社赔偿包括精神损失在内的各项损失共计7万元。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旅游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八条规定,旅游者不听从旅游经营者的告知、警示,参加不适合自身条件的旅游活动,导致旅游过程中出现人身损害的,旅游者请求旅游经营者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本案中,刘女士在导游再三强调恐龙展示的项目不适合心脏病旅游者参加的情况下,对自己的身体条件过于自信而执意参加该项目,导致突发心脏病,由此造成的损失,旅行社不应承担责任。

【法官提醒】:旅游者在旅游的过程中要听从导游的告知、警示,尤其是对身体健康条件有要求的项目,更是要听从导游的劝阻,不能对自身身体条件盲目自信,理性评估自己是否适合游玩该项目,避免损害的发生。

外出不请假遇车祸,旅行社不担责

张某和王某是一对情侣,二人平时喜欢浪漫,经常参加旅游团前往全国各地游玩。这次,二人跟随旅行团到了美丽的西双版纳游玩。但二人不满足跟团游玩,总觉得跟团游玩看到的都是常人能看到的风景,希望能够去一些“刺激”的地方,去看一些“别样的风景”。所以,他们趁旅行团中途休息一个小时时,偷偷前往其他地方游玩,并未向旅游团领队请假。结果在游玩的过程,发生了交通事故,导致王某脊椎骨L2关节骨折,住院治疗共计支出医疗费11万元。后王某通过起诉肇事司机和车辆投保的保险公司要求赔偿医疗费、误工费、营养费、护理费、精神损害抚恤金等共计22万元。后法院作出了判决,支持了王某的诉讼请求。但由于肇事司机不具备偿还能力,至今尚有11万元的赔偿未得到实现。于是王某以旅行社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为由将旅行社起诉至法院,要求旅行社赔偿该11万元。(责任编辑:方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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