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对拒不支付劳动报酬者将追究刑事责任
南昌一公司两股东日前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被立案,将受到检察院的审查起诉。据了解,这是刑法修正案新规出台后,江西省公安机关首次追究拒不支付劳动报酬者刑事责任。目前,20余名工人被拖欠工资全部清偿。
2011年10月25日,南昌伯乐尼木业有限公司工人向江西南昌县公安局报案,称公司老板突然不知去向,工厂设备被搬走,20余名工人近两年的26万多元工资还未支付。
随后警方调查发现,伯乐尼公司两位股东唐某和方某由于分歧致使企业突然关闭,其后一段时间两人中断联系逃避工人工资追讨。工人无可奈何向劳动仲裁部门投诉,经受理后两股东仍拒绝支付工资,并有转移资产迹象。
南昌县公安局接到报案后,责令两人限期支付工人工资仍遭拒绝。两人行为由此已触犯2011年5月1日正式生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被正式立案。
南昌县公安局表示,在刑法修正案新规出台前,公安机关由于缺乏法律依据,通常无法受理恶意欠薪报案。同时,被拖欠工资工人要向劳动仲裁部门投诉,经受理当事人被责令却仍拒付工资,并且有转移资产、逃匿或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等行为后,公安机关才能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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