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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大代表:进一步完善对超期羁押监督程序

来源:检察日报 作者:佚名 责任编辑:admin 发表时间:2011-12-28 10:01 
核心提示:贺一诚、南振中等委员注意到草案二审稿新增的“检察机关对超期羁押的监督程序”。该条款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逮捕后,人民检察院仍应当对羁押的必要性进行审查。

27日上午,全国人大常委会分组审议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下称草案二审稿)时,多位常委会委员建议进一步完善检察机关对超期羁押的监督程序。

贺一诚、南振中等委员注意到草案二审稿新增的“检察机关对超期羁押的监督程序”。该条款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逮捕后,人民检察院仍应当对羁押的必要性进行审查。对于不需要继续羁押的,应当建议予以释放或者变更强制措施。有关机关应当在10日内将处理情况通知人民检察院。

“这种规定对于降低羁押的影响,非常有意义。”贺一诚建议,为了增强该条款的可操作性,最好规定检察机关应当在多长的一个具体期限内,定期对羁押的必要性和前提进行审查。

南振中建议,参照现行刑事诉讼法中公安机关对不起诉决定不服可要求复议或复核的条款,设置公安机关不采纳检察机关建议的争议调解程序。

列席会议的全国人大代表陈舒、吴清辉等也非常关注超期羁押问题。陈舒提出,如果发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现实危害已经减轻,应该立即变更强制措施,而不是等到羁押期限届满,被迫改变。吴清辉希望实践中对“被采取强制措施后24小时内通知家属”能真正落实,以免衍生超期羁押。

此外,何晔晖委员希望进一步加强和完善立案监督程序,增加规定:“人民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可能存在违法立案情形的,应当要求公安机关说明立案理由,公安机关立案理由错误的,应当撤销案件。”她还建议进一步完善死刑复核法律监督的规定,将“在复核死刑案件过程中,最高人民检察院可以向最高人民法院提出意见,最高人民法院应当将死刑复核结果通报最高人民检察院”改为“最高人民法院复核死刑案件应该将有关情况通报最高人民检察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可以提出意见”。

对技术侦查,李乾元委员建议由公安机关、检察院提出,由法院审查授权;徐显明委员则建议,公安机关的技术侦查,应该由同级检察机关批准,检察机关如果要采用技术方式进行侦查的话,应该由上一级检察机关批准。

南振中、列席会议的张淑琴代表还建议,将有关侦查人员在讯问犯罪嫌疑人时“可以对讯问过程进行录音或者录像”修改为“应当对讯问过程进行录音或者录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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