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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拟批准中意引渡及司法协助两条约

来源:新华网 作者:佚名 责任编辑:admin 发表时间:2011-12-27 12:37 
核心提示:近年来,随着双边政治、经贸关系的发展,中意两国在司法领域也逐步开展合作。1992年7月1日,第七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决定批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和意大利共和国关于民事司法协助的条约》。

全国人大常委会26日开始审议国务院关于提请审议批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和意大利共和国引渡条约》(以下简称《中意引渡条约》)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意大利共和国政府关于刑事司法协助的条约》(以下简称《中意刑事司法协助条约》)的议案。

外交部部长杨洁篪在受国务院委托对议案作说明时表示,《中意引渡条约》和《中意刑事司法协助条约》的内容符合中国法律的基本原则和司法实践,符合中国的利益和实际需要。这一条约的批准和生效,有利于加强中意两国在司法领域的合作,有利于促进两国友好合作关系的进一步发展。

近年来,随着双边政治、经贸关系的发展,中意两国在司法领域也逐步开展合作。1992年7月1日,第七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决定批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和意大利共和国关于民事司法协助的条约》。2010年10月,两国签署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意大利共和国政府关于刑事司法协助的条约》。为了巩固和深化合作,更有效地打击犯罪、缉捕逃犯,双方一致认为有必要缔结引渡条约。经国务院批准,2010年5月,由外交部、高法院、高检院、公安部和司法部组成的中方代表团与意方代表团在北京就缔结《中意引渡条约》举行了谈判,并就条约全部条款达成一致意见。2010年10月7日,杨洁篪和意大利司法部部长安杰利诺·阿尔法诺分别代表本国在罗马签署了《中意引渡条约》。

《中意引渡条约》共21条,主要内容包括引渡义务,可引渡的犯罪,应当拒绝引渡的理由,可以拒绝引渡的理由,本国国民不引渡的规则,引渡请求的提出与决定,移交被引渡人和物品,特定规则与通报结果的义务,费用的承担与争议的解决,条约生效、修订和终止的程序等。

为了进一步加强中意两国司法合作,打击涉及两国的犯罪,经国务院批准,2003年10月和2010年3月,由外交部、高法院、高检院、公安部、司法部组成的中方代表团与意方代表团在罗马就缔结《中意刑事司法协助条约》举行了两轮谈判,并就条约全部条款达成一致意见。2010年10月7日,杨洁篪与意大利司法部部长安杰利诺·阿尔法诺分别代表本国政府在罗马签署了这一条约。

《中意刑事司法协助条约》共22条,主要内容包括条约的适用范围、拒绝或者推迟协助的理由、司法协助请求的形式和内容、请求的执行、保密和特定用途、送达文书、调取证据、证人和鉴定人的保护、争议的解决、条约的生效和终止程序等。

条约规定,双方负责联系的中央机关,中方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意方为意大利共和国司法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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