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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部门发布煤矿瓦斯防治工作“十条禁令”

来源:法制网 作者:佚名 责任编辑:admin 发表时间:2011-11-29 13:40 
核心提示:“十条禁令”明确,禁止煤矿无证无照、证照不全、证照暂扣等非法生产建设行为。煤矿安全监管监察机构发现违法生产建设矿井,要一律责令停产整顿,并依法严厉处罚;对非法生产建设和经整顿达不到要求的矿井,要提请地方人民政府依法关闭取缔。

为加强煤矿安全监管监察,严厉打击非法违法生产建设行为,有效防范和坚决遏制煤矿重特大瓦斯事故,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国家煤矿安监局研究制定了《煤矿瓦斯防治工作“十条禁令”》(以下简称“十条禁令”)。

“十条禁令”明确,禁止煤矿无证无照、证照不全、证照暂扣等非法生产建设行为。煤矿安全监管监察机构发现违法生产建设矿井,要一律责令停产整顿,并依法严厉处罚;对非法生产建设和经整顿达不到要求的矿井,要提请地方人民政府依法关闭取缔。

禁止核准建设30万吨/年以下的高瓦斯矿井和45万吨/年以下的煤与瓦斯突出矿井新建项目。“十二五”期间,煤炭行业管理部门要一律停止核准30万吨/年以下的高瓦斯矿井和45万吨/年以下的煤与瓦斯突出矿井新建项目;已批在建的同类矿井项目,应当由有关部门按照国家瓦斯防治相关政策标准重新组织审查其初步设计,并完善瓦斯防治措施,否则一律依法停止建设。

禁止应进行瓦斯抽采的矿井在瓦斯抽采未达标区域进行采掘活动,否则一律依法停产整顿;禁止在综合防突措施效果不达标的突出煤层进行采掘活动; 禁止9万吨/年及以下的煤与瓦斯突出矿井未经防突能力评估擅自组织生产;禁止矿井瓦斯超限作业。凡是瓦斯防治措施不到位,1个月内发生2次瓦斯超限的,一律依法停产整顿;凡是1个月内发生3次瓦斯超限未追查处理,或被责令停产整顿期间仍组织生产的,一律依法关闭。

禁止擅自降低矿井瓦斯等级;禁止矿井在安全监测监控系统运行不正常的情况下进行采掘活动;禁止采掘工作面无风、微风作业。煤矿企业要严格矿井通风管理,做到矿井通风系统合理、设施完好、风量充足、风流稳定,否则一律依法停产整顿;禁止使用国家明令禁止使用或者淘汰的设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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