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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拟定政府公益岗位三成留给残疾人

来源:兰州晚报 作者:佚名 责任编辑:admin 发表时间:2011-11-23 13:32 
核心提示:《条例(草案)》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将无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无抚养人或者抚养人不具有抚养能力的残疾人纳入农村五保供养和城市最低生活保障范围,并按有关规定给予救助。

甘肃省拟出台一部地方性法规,保障残疾人权益。11月22日,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召开,省人民政府提请大会对《甘肃省残疾人保障条例(草案)》进行审议。《条例(草案)》规定,残疾人凭残疾人证享受国家和本省规定的有关优惠待遇。

残疾人低保标准上浮20%计算差额

《条例(草案)》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符合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条件的残疾人家庭要应保尽保,残疾人本人在已补差的基础上按保障标准的20%上浮计算差额。农村符合条件的残疾人,要优先纳入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主要成员重度残疾的,纳入一类标准保障范围。此外,各地应将精神残疾人、智力残疾人、一二级肢体残疾人逐步纳入集中托养、日间照料或者居家安养,由所在的地县级人民政府和相关部门给予补贴。

《条例(草案)》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将无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无抚养人或者抚养人不具有抚养能力的残疾人纳入农村五保供养和城市最低生活保障范围,并按有关规定给予救助。各市(州)、县(市、区)每年从福利彩票、体育彩票公益金留成中可分别提取10%,用于残疾人康复、教育、维权、专项救助和体育事业等。

政府公益岗位三成要留给残疾人

《条例(草案)》规定,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应当按在职职工总数1.5%的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达不到规定比例的,应当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以上单位在招录工作人员时,不得歧视残疾人,对符合报考和录用条件的,不得因残疾限制其报考或拒绝录用,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同时,各级人民政府设置的适合残疾人就业的公益性岗位,按照不低于30%的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

《条例(草案)》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设立特殊教育专项经费,并且建立扶残助学制度,支持残疾学生入学。普通小学、初中等学校,应当招收能适应其学习生活的残疾儿童、少年入学随班就读。

将重度残疾人纳入医疗救助范围

《条例(草案)》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和完善残疾人医疗康复保障体系,将功能性残疾矫治、精神病治疗等残疾人康复项目和辅助器具适配纳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报销范围,并对个人缴费有困难的残疾人给予减免或者予以补助;将一户多残、重度残疾人作为重点保障救助对象,纳入医疗救助范围,并逐步提高救助标准。社区医疗服务机构要将残疾儿童救助情况纳入居民健康管理档案,对贫困残疾儿童实施医疗和康复训练,对6周岁以下残疾儿童给予特别扶助,治疗费用从医疗救助费用中支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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