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国严防跨国企业商业贿赂全球化(2)
日本为公众的举报行为专门制定了《公益举报人保护法》,努力保护揭发和透露公司主管或分管人员违法舞弊行为的举报人。保护法规定,不得以任何形式泄露举报人的真实身份。其次,公司不得以任何理由解雇或者使用其他形式打击报复举报人。如违背规定,就将严肃处理。
在美国,从水门事件迄今,任何涉及商业贿赂的行为都会遭到媒体的报道和曝光。上世纪90年代中期,美国农业部一名官员接受了某企业家为其女儿提供的几万美元“奖学金”,结果很快被媒体披露,随后不得不引咎辞职。
去年4月6日,网络设备制造商朗讯科技宣布解雇朗讯(中国)的董事长兼总裁戚道协和首席运营官等4名高官,其消息的发布者正是《华尔街日报》。而其后关于朗讯(中国)违反美国《反海外腐败法》的行为逐渐浮出水面,这一过程中,媒体的跟进报道是公众了解和监督政府执法的重要途径。
跨国公司“偏爱”发展中国家
由于发达国家的反腐体制较为完备,为了规避风险,跨国公司经常选择在法制、舆论监督等不太完善的发展中国家进行商业行贿。当然,某些情况下也有历史原因。
上世纪60年代,非洲殖民地国家获得独立后,表面上一些宗主国撤离了非洲大陆,但实际上,这些西方国家的石油公司却在当地变相发挥着“大使馆”的作用,并明目张胆地从事各类商业腐败行为。他们大肆贿赂当地的政府官员,争取有利于己的经济发展计划和石油开采合同,垄断石油价格。久而久之,这些跨国公司严重干扰了当地的经济发展战略,并使腐败风气在当地甚嚣尘上。
不过,随着发展中国家经济条件的改善,跨国公司也开始为自己的腐败行为埋单。
在肯尼亚,政府对查出的行贿公司处以罚款,同时着手彻底整顿最有腐败倾向的社会部门。政府官员被要求提交一份财产声明,这样就更容易追踪他们在政府之外的收益。目前,肯尼亚人正开始集体反抗行贿文化。受贿的官员甚至被强行押送到警察局惩治,他们认识到,要防止各种形式的商业腐败阻碍自己国家的发展。
另一方面,由于母公司受到各种反海外腐败条例的约束,跨国公司近年来也不断清查自身海外分公司的运作情况。以“朗讯(中国)风波”为例,正是由于查出其违反了美国的《反海外腐败法》,中国分公司的高层才被突然解雇。而促使朗讯由上而下调查的原因是,2003年8月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对朗讯在沙特阿拉伯的业务进行调查时发现,它曾以馈赠金钱、礼品以及免费乘坐飞机等措施拉拢一名沙特官员,使之做出有利于自己的决定。
按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执行《反海外腐败法》的处罚规定:第一,违规的企业将被没收通过贿赂获得的不当所得;第二,公司需为海外子公司或附属机构的违法行为承担责任。因为对非法所得的罚没金额没有限制,一旦企业违反《反海外腐败法》并长时间获利,罚没金额将非常高。
双重顾虑:高成本+坏形象
所以,法律的严格规定使跨国公司对各种商业贿赂行为顾虑重重,因为一经发现就会付出“高代价”。虽然仍有公司在铤而走险,但巨额罚款使众多跨国公司对“腐败”二字退避三舍。
美国的罚单向来以“高”、“狠”闻名:1989年,洛克希德公司拿100万美元行贿埃及官员,希望获得埃及政府三架飞机的定单,结果被处以2480万美元巨额罚款;1995年,赛波特公司以5万美元行贿巴拿马政府官员,希望获得巴拿马运河附近某处的租赁权和其他一些好处,后被罚150万美元;2005年3月,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指控国防工程承包商和军火商巨人公司向贝宁共和国总统的顾问行贿350万美元,这家公司不得不以2850万美元了结官司;在纽约上市的德国西门子公司近日更是创下了《反海外腐败法》生效以来的最大罚单。(责任编辑:谢东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