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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国严防跨国企业商业贿赂全球化

来源:国际先驱导报 作者:谢东樱 责任编辑:谢东樱 发表时间:2011-05-18 08:16 阅读:
核心提示:由于发达国家的法制和舆论监督体系比较完备,跨国公司的商业腐败行为往往盯上了发展中国家。时至今日,打击跨国公司腐败已成为全球反腐败的重要内容。其中,舆论监督结合法律惩戒,是严防腐败的最重要手段。

由于发达国家的法制和舆论监督体系比较完备,跨国公司的商业腐败行为往往盯上了发展中国家。
 
时至今日,打击跨国公司腐败已成为全球反腐败的重要内容。其中,舆论监督结合法律惩戒,是严防腐败的最重要手段。

国际先驱导报特约撰稿元涛 记者但凡、邓媛发自首尔、纽约、北京 支付了大约13亿美元,德国电信工程业巨头西门子公司总算在2008年岁末了结了困扰其2年多的贿赂案。不过,这家百年企业的丑闻并没有因此而终结。随着“西门子在中国行贿事件”的曝光,跨国企业商业贿赂全球化的足迹也愈发清晰地展示在人们面前。

事实上,“跨国公司腐败”并非一个新话题。长期以来,由于其在国际经济生活中发挥的重要影响,世界各国都在一次次腐败案件的追查和审理中不断加大力度。严防跨国公司腐败,已成为全球反腐败的重要内容。

各国编织严密法网

在市场经济起步较早的欧美等国,严格的法律制度和完备的法律体系是对付跨国公司腐败的最强有力武器。

德国的《反不正当竞争法》在世界上最早对包括跨国公司腐败在内的商业贿赂行为做出惩罚规定。如今,《反不正当竞争法》、《德国刑法典》以及1997年8月份修订的《反腐败法》对各种形式的商业腐败行为做出界定,并规定了相应的惩治措施。正因为如此,包括戴克公司、飞利浦、西门子在内的众多德国公司往往是在远离本国的发展中国家才被暴出腐败丑闻。 

而1977年出台的美国《反海外腐败法》是因水门事件对非法政治捐献和洗钱活动进行调查所产生的副产品。它是全球各国制裁商业贿赂最严厉的法律之一,它规定公司一旦卷入贿赂丑闻,涉案人员将负刑事责任。

相形之下,亚洲国家针对跨国公司腐败行为的法律条例出台较晚。发生于1976年的“洛克希德贿赂案”被日本视为彻底打击商业贿赂行为的契机。

当时,洛克希德公司使用1210万美元贿金获得了全日本航空公司4.3亿美元的交易合同。东窗事发后,公司总裁科特奇恩虽然辞职,但他随后在媒体上大放厥词,认为商业贿赂现象在日本十分普遍,从而引起了日本社会的强烈震动。随后,日本东京地方检察厅、警示厅和国税局共同介入调查,终于在6年之后查明真相。涉案的前内阁总理大臣田中角荣被判有期徒刑4年,并追缴罚金5亿日元。日本司法界通过此案建立了一整套较为完善的司法制度。上世纪80年代以后,日本商业交易秩序明显好转。

曾徘徊在“严重腐败国家”之列的韩国,近年来亦大力整顿跨国公司腐败问题。2001年,韩国制订了《腐败防治法》,成立总统直属的腐败防治委员会,后更名为国家清廉委员会。从2003年起,国家清廉委员会对全国325个政府和公共机关进行一年一度的清廉度调查,摸清各个机关是否存在接受商业贿赂、谋取不法利益的行为,这使得跨国公司很难在韩国插缝行贿。

此外,新加坡对商业腐败也有着严苛的制度规定。新加坡现行的《反贪污法》共35条,重罚和重赏相结合,如同编织了一个严密的法网。西门子行贿史上第一次“滑铁卢”就发生在这里:为了拿到订单在新加坡能源部高官身上故伎重施,结果被禁止5年内部的参与公共项目投标。

舆论监督发挥“公器”效应

在治理腐败和商业贿赂过程中,公众和舆论的监督作用也发挥着重要影响。

IBM在韩国分公司的行贿事件最初就是由媒体披露的。2004年1月,韩国联合通讯社报道称:这家韩国分公司借助行贿从政府获得了5500万美元的合同,韩国检察机关已以行贿罪指控48名政府官员和韩国IBM高管人员。这则报道直接引起了韩国民众对这起商业贿赂案的密切关注,并督促政府早日惩治商业腐败。而风波过后,韩国政府也意识到信息的不公开和不对称是商业贿赂的源头,于是就在网上最大范围地公开了政府机关的各类信息,将政府采购转变为电子采购方式,接受民众的在线举报。(责任编辑:谢东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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