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一中院调研 六大隐蔽违法用工易成维权死角(2)
来源:法制日报 作者:谢东樱 责任编辑:谢东樱 发表时间:2011-04-29 18:47 阅读:次
核心提示:【 后果 】由于企业注销,相关责任主体暂时缺失,劳动者暂时拿不到补偿,虽然法院可以通过变更执行主体、变更当事人继续案件审理与执行,但重新送达起诉状、重新开庭、重新听证等程序使得诉讼、执行时间被拉长,难以避免
【后果】由于企业注销,相关责任主体暂时缺失,劳动者暂时拿不到补偿,虽然法院可以通过变更执行主体、变更当事人继续案件审理与执行,但重新送达起诉状、重新开庭、重新听证等程序使得诉讼、执行时间被拉长,难以避免部分企业靠此实现拖延的目的。
张弓解释说,这种情况下,法院不会简单以义务主体灭失、用人单位主体不适格为由裁定驳回劳动者的诉讼请求,而会将注销企业的权利义务继受人纳入诉讼程序,作为义务或责任的实际承担者。
滥用竞业限制条款限制劳动者择业自由
【手段五】劳动合同法明确规定,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在竞业限制期内,原用人单位应当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但现实中,一些用人单位在签订竞业限制条款时,要么将竞业限制的范围无限扩大,要么只约定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的违约金而对补偿金只字不提。有的企业即使约定了经济补偿金,但不约定支付比例或约定的支付比例过低,不能满足劳动者基本生活需要。
【后果】用人单位无限扩大竞业限制范围,限制了普通员工的择业自由,而不约定经济补偿标准更是一种“霸王条款”,劳动者很难向用人单位索要补偿金。
借“同意书”规避社保法院不支持“一厢情愿”
【手段六】为职工缴纳社会保险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而一些用人单位为了逃避缴费或少缴费,竟然强迫劳动者签订自行缴纳社会保险的同意书,并在工资构成中加上“社保补助”一项。一旦发生争议,用人单位就会以已经支付补助为由拒绝赔偿劳动者损失。
【后果】张弓说,用人单位这种“一厢情愿”的做法并不能得到法院的支持。社会保险具有强制性,企业不能通过约定的方式剥夺劳动者享有的保险权利,因单位未缴纳社会保险而导致劳动者遭受损失的,用人单位应该赔偿。(记者李松 黄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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