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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一中院调研 六大隐蔽违法用工易成维权死角

来源:法制日报 作者:谢东樱 责任编辑:谢东樱 发表时间:2011-04-29 18:47 阅读:
核心提示: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4月26日披露的一份调研报告显示,用工企业6种“隐蔽违法行为”不断增加,极易造成劳动者在诉讼中举证难、维权难,法院在处理这些争议时也存在认定难、处理难的困境,成为劳动者权利保护的“死角”。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4月26日披露的一份调研报告显示,用工企业6种“隐蔽违法行为”不断增加,极易造成劳动者在诉讼中举证难、维权难,法院在处理这些争议时也存在认定难、处理难的困境,成为劳动者权利保护的“死角”。

北京市一中院副院长陈锐向《法制日报》记者详细分析了6种“隐蔽违法行为”以及可能产生的法律后果。

工资发放两条线证明实际工资数额很难

手段一】目前,用人单位普遍将员工的工资结构设置为“基本工资+岗位工资+绩效工资”,可在计算加班费及缴存社会保险时却只按照基本工资计算缴纳。更为严重的是,有些单位为了避税,将劳动者的工资发放人为分割为若干部分,或通过银行卡和现金两种形式分别发放;或要求劳动者提供相当数额的发票来报销,用以充抵工资等。

后果】当争议发生后,劳动者很难证明自己工资的实际数额。对法官而言,工资数额是劳动争议发生后,计算经济补偿金、不签订合同的双倍工资以及加班费等的标准。如果劳动者无法证明自己的工资数额,很可能会因举证上的劣势而在各项补偿上遭受较大的经济损失。

一套人马两块牌子无法签无固定期限合同

手段二】一些用人单位“发明”了“一套人马,两块牌子”的新型违法手段,以规避法律义务。常见的方式是:建立两家或多家经营相同或相近业务的公司,轮流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上下级单位或总公司、子公司交替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多家关联公司、合作单位、挂靠企业相互借调劳动者并分别签订劳动合同等。

后果】由于轮流签订合同,使得劳动者在同一单位的工作年限被中断,永远无法达到“连续工作满10年或连续两次订立劳动合同”的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条件。另一方面,当双方解除劳动合同时,经济补偿金的计算都是按照劳动者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为基准的,而轮流签合同导致只能以最后一份劳动合同的存续期间为标准计算年限,经济补偿金数额必然大大降低。

北京一中院民六庭庭长张弓表示,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如果能够认定相关公司之间在财产或财产边界方面、业务方面、机构方面、人员方面或其他人格方面混淆不清,如两公司共用一本账等,就可以认定两单位之间存在关联关系。企业利用关联关系交替签订劳动合同中断劳动者工作年限的行为,属于恶意规避劳动合同法的行为,应属无效。

合同穿“承包马甲” 规避劳动关系相应义务

手段三】用工外包目前是很多企业乐于选择的一种用工方式,有些企业却把这种用工形式用作了规避法律义务的又一方法。实践中,一部分企业为了不承担按时支付劳动报酬、缴纳各项社会保险、不得随意解除劳动合同等劳动法上的义务,在明明应当签订劳动合同的情况下却与劳动者签订承包合同。这种现象目前在餐饮、保洁、绿化、保安、停车管理等行业尤为突出。

后果】如果是劳动合同,则劳动者有不被非法解雇、休息休假、加班获得加班费等一系列权利。如果是承包合同,则发包方的主要义务只是支付费用,无需承担以上对应的各项义务。由于实践中承包的方式多种多样,给法官甄别是否属于劳动关系带来了一定困难。

张弓透露,用人单位的上述行为并不当然被法院认定为双方不构成劳动关系。如果承包单位按月给劳动者发放工资、为劳动者提供劳动工具和劳动场所,对劳动者的考勤、职务安排等进行实际管理的,就应当认定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构成劳动关系。

不清算即注销企业义务主体假死拖延执行

手段四】劳动者好不容易得到了胜诉判决,到了执行阶段却发现,用人单位已经注销,案款根本无法执行。(责任编辑:谢东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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