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受害者均可直接提起反垄断民事诉讼(2)
来源:法制日报 作者:谢东樱 责任编辑:谢东樱 发表时间:2011-04-26 13:54 阅读:次
核心提示:对于未经反垄断执法机构查处的行为,当事人是否能够直接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涉及到反垄断民事诉讼是否需要行政前置的问题。对此,该负责人表示,我们初步研究认为,我国反垄断法并没有规定行政前置程序。我国反垄断
对于未经反垄断执法机构查处的行为,当事人是否能够直接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涉及到反垄断民事诉讼是否需要行政前置的问题。对此,该负责人表示,我们初步研究认为,我国反垄断法并没有规定行政前置程序。我国反垄断法起草过程中曾规定过行政前置程序,但在最终通过的法律中被删除,这进一步说明了反垄断法并没有设定行政前置的本意。如果在反垄断民事诉讼中实施行政前置,不仅于法无据,而且也妨碍了当事人诉权的正常行使。
三种责任方式原告可选择
《法制日报》记者了解到,征求意见稿在民事责任承担部分规定了停止侵害、消除危险的责任方式,那么,这一规定的理由是什么呢?
该负责人解释说,根据反垄断法的规定,经营者实施垄断行为,给他人造成损失的,应承担民事责任。该条并没有把垄断行为人的责任方式限定为损害赔偿,而是使用了更上位的“民事责任”概念。因此,我们认为,反垄断法为垄断行为的民事责任留下了很大的选择空间。因此,民法通则、侵权责任法和合同法规定的各种责任方式在垄断行为的民事责任领域同样适用。从各国司法经验来看,垄断行为所造成的侵权民事责任方式通常包括停止侵害、消除危险和赔偿损失。借鉴有关国家和地区的实践做法,对垄断行为导致的侵权民事责任作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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