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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受害者均可直接提起反垄断民事诉讼

来源:法制日报 作者:谢东樱 责任编辑:谢东樱 发表时间:2011-04-26 13:54 阅读:
核心提示:反垄断法实施两年多来,我国法院在反垄断民事审判方面进行了初步探索和尝试,但是总体说来在反垄断司法方面尚缺乏充足的经验。最高人民法院4月25日公布的《关于审理垄断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征求意见稿)》,对反垄断民事诉讼的基本架构作了具

最高法发布司法解释征求意见稿构建反垄断民事诉讼基本架构

受害者均可直接提起反垄断民事诉讼

征求意见稿亮点

◆因垄断行为受到侵害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包括经营者和消费者都可以作为原告。

◆不具备垄断民事纠纷管辖权的法院应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法院。

◆垄断行为受害人可以在反垄断执法机构对涉嫌垄断行为的处理决定效力确定后,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反垄断法实施两年多来,我国法院在反垄断民事审判方面进行了初步探索和尝试,但是总体说来在反垄断司法方面尚缺乏充足的经验。最高人民法院4月25日公布的《关于审理垄断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征求意见稿)》,对反垄断民事诉讼的基本架构作了具体设计。《法制日报》记者就征求意见稿中有关问题专访了最高法知识产权庭负责人。

集中专门管辖以便统一裁判

征求意见稿第一条就明确,第一审垄断民事纠纷案件,由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计划单列市中级人民法院,直辖市辖区内的中级人民法院以及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就为什么要对垄断民事纠纷案件规定集中管辖和专门管辖,该负责人解释说,反垄断民事纠纷案件有其特殊性,主要体现在其高度的专业性、复杂性和较大的影响力。由于反垄断民事诉讼刚刚起步,我们对于反垄断民事诉讼的规律和特点认识还不够深刻。因此,由审判力量相对充足、审判经验相对较多的法院集中管辖,更有利于尽快提高审判水平、保证审判质量和统一裁判标准。

“从本质上讲,凡是需要以反垄断法为裁判依据的民事纠纷,都属于垄断民事纠纷。垄断民事纠纷案件既侵权纠纷,也包括合同纠纷等其他纠纷。就垄断协议而言,协议当事人之间也可能因垄断协议本身发生纠纷,例如在合同纠纷中提出垄断抗辩或者反诉。此时,这种抗辩和反诉直接影响着合同的效力,如果受理法院以其没有垄断纠纷案件管辖权为由不予审理或者要求当事人另行起,可能会造成不同审理法院对于同一合同的效力判断出现冲突,影响司法的权威性和公信力。因此,我们借鉴了有关国家对此问题的处理方法,选择了此情况下不具备垄断民事纠纷管辖权的法院应当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的处理方式。”这位负责人说。

凡是受害人都可以成为原告

征求意见稿第四条规定,因垄断行为受到侵害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包括经营者和消费者都可以作为原告。 

该负责人表示,反垄断民事诉讼当事人资格的界定不仅决定了当事人的范围和条件,也反映了一国基于具体国情而选择的反垄断司法政策导向。根据我国反垄断法第五十条的规定,只要因垄断行为受到侵害的人,均可以要求垄断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该规定并没有对原告主体资格作出其他限制,在理论上,包括直接和间接受到垄断行为侵害的经营者和消费者都具有原告资格。  

这位负责人强调说,受害人尤其是间接受害的消费者其实往往是垄断行为的终极受害者,他们更易于发现和揭露垄断行为。赋予间接受害人尤其是消费者以原告资格,可以提高垄断行为被揭发的可能性,及时制止垄断行为,同时也使受害人能够最终获得赔偿救济。从国际上看,赋予间接受害人以原告资格也为越来越来的国家所采纳。

行政未查处前即可直接起诉

征求意见稿第六条第一款规定,垄断行为的受害人可以在反垄断执法机构对涉嫌垄断行为的处理决定效力确定后,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就该条规定,该负责人指出,我国反垄断法确立了行政执法和民事诉讼双轨并行的执法体制。两条途径各有特点,相互补充。垄断民事纠纷案件中,原告往往面临取证困难、缺乏必要专业知识等难题。如果涉嫌垄断行为已经被反垄断执法机构查处,认定构成垄断行为,那么允许原告在该处理决定效力确定后起诉,更有利于原告维护自身的正当权益并最终获得赔偿救济。因此,我们对于后继诉讼做了明确指引。(责任编辑:谢东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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