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宝安区无名氏被撞死 民政局代索赔拷问法律缺陷(2)
原告有无诉讼主体?
双方庭审展开激辩
13日,本案开庭。检察院作为督促起诉方,也出席参加庭审。
庭审争议焦点有三个:原告主体资格是否适格,侵权责任是否成立以及各被告担责比例如何分配,损害赔偿的计算标准如何确定。但双方辩论的火力主要集中在第一个问题。
原告的代理律师说,救助管理站作为法定的社会救助机构,是政府负责处理社会救助事务的部门,有职责代被害人及其家属主张权利。
“任何法律都没有明确赋予原告有代受害人提起民事诉讼赔偿的权利。同时,根据原告救助站的经营范围,也不包括可代交通事故中身份不明的受害人索赔的权利。”被告某财产保险公司反驳。
被告某人寿保险公司也质疑:“原告与受害人没有直接利害关系,在本案中没有承担救助受害人的义务,也没有垫付任何费用,即使垫付也仅有权就垫付费用追偿。”
被告巴士公司直接表明,案件中反倒是自己垫付了1万多元丧葬费用,原告没有受到任何损失,代为索赔不合理。
“代为维权虽然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这是法律盲点,但是从救助站的宗旨来看,‘人道主义、安全至上、依法救助、责任追究’概括了原告的整个职能,代为起诉就是救助的方式。”原告方一再强调,这是公益诉讼,案件圆满解决会有一个良好的社会效果。
当天法庭没有当庭宣判。记者了解到,审前法院进行过调解,但保险公司没有接受。因为案件性质特殊,将经审判委员会讨论。
起诉面临“身份”障碍
赔偿金用途待明确
人死了,案件不能成为“死案”。在全国,“谁能替无名氏维权”的话题已被热议。近些年,车祸死亡的无名氏维权问题日益凸显,缺少法律明确规定,民事索赔主体的身份障碍拷问着法律的缺憾。
各地近年都尝试在诉讼中突破。安徽明光、四川绵阳、陕西西安、河南郑州等地,均出现首例为交通受害无名氏维权的案例。做法不一,有的是检察机关当原告,有的是交警,大多数做法是由当地民政部门当原告。去年5月,广东梅州市平远县民政局就作为原告,替一位交通事故死亡的无名男子索赔。案子最终达成调解:肇事者和车辆实际支配人共同赔偿152400元。
但是,为无名氏维权都面临着于法无据的尴尬局面。因为目前我国《民事诉讼法》第108条规定,民事诉讼的原告必须是“与案件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以上的原告“身份”显然与法律规定不符。
除了主体资格之争,还有一个棘手的问题,赔偿标准如何计算?赔偿款如何处理?昨天“深圳案”庭审中,被告就提出:受害人无法证明事故发生前在深圳居住满1年且有固定收入,凭什么要按城镇标准计算死亡赔偿金?
关于赔偿款问题,原告说将提存到专项资金账户。幸运的是,深圳已经成立了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委员会,且规定“交通事故死亡人员身份无法确认的,其死亡赔偿金交由救助基金管理机构代为专户保存,不得作为救助基金使用,不得冲销,待死者身份确定后依法赔偿或者返还。”
但是,目前很多地方都没有成立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机构,又该如何处理这些款项?如果在相当长的一段时间内,受害人家属都没有出现,这笔钱怎么办?
曾有人提出5年或10年限期,到期就收归国有,用于救助。但此说法遭到质疑:这是否就丧失了该类诉讼“为无名氏维权”的初衷呢?
(责任编辑:谢东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