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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宝安区无名氏被撞死 民政局代索赔拷问法律缺陷

来源:羊城晚报 作者:王晓云 许琛 责任编辑:谢东樱 发表时间:2011-04-15 12:55 阅读:
核心提示:[提要] 13日,一起由检察院作为督促起诉方、民政局下属救助站作为原告,为被撞死无名氏索要人身损害赔偿的案件,在深圳市宝安区法院开庭。深圳宝安区检察院作出检察建议书,建议宝安区民政局作为原告,代该死亡女子提起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民事公益诉讼。这

肇事司机被判刑坐牢1年,但民事责任呢?交强险也不用赔吗?难道撞死无名氏白撞?

13日,一起由检察院作为督促起诉方、民政局下属救助站作为原告,为被撞死无名氏索要人身损害赔偿的案件,在深圳市宝安区法院开庭。

这是深圳法院受理的首起为无名死者维权的民事公益诉讼案件。庭审辩论最大的火力,自然集中在民政部门的诉讼主体是否适格上。到庭的被告中,除了两个“不懂法律”的交通事故责任人外,另三家相关责任单位纷纷提出质疑。

车祸死亡的无名氏维权问题拷问法律缺憾,法律界人士接受羊城晚报记者采访时呼吁立法部门应尽早“亮剑”。

立法

广东交通救助基金

实施办法拟7月出台

13日,记者采访了省交管局有关负责人。负责人透露,虽然目前广东没有就交通事故受害的无名尸建立专名数据库,但这样的案例年年都有。

负责人说:“关于无名尸的交通事故与其他平常处理程序一样。但对尸体处理有特别要求,必须对无名尸体法医识别检验、拍照采集信息,公安交警填写资料,并在市级以上报纸刊登认尸启事,30天无人认领的情况下,由上级公安机关批准进行尸体处理。”

记者获悉,省交管局已经起草了广东省交通救助基金实施办法,将上报省政府批准,可能在今年7月份出台。但这个实施办法只是一个指导意见,各个地市还将根据实施办法进行细化,启动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

无名女子车祸丧生

肇事司机仅担刑责

2009年12月19日上午10时许,陈某开着一辆大型客车,沿深圳宝安区观平路向前行驶。突然,行到观澜街道某酒店路段时,一名30多岁的女子出现。陈某刹车不及撞了过去,女子当场倒地。不幸的是,女子倒下后,被相邻车道同方向行驶的邓某驾驶的货车碾压,女子当场死亡。

死亡女子是谁?死者身上没有发现任何能证明其身份的资料。办案民警展开调查,始终没有找到任何信息。最终,深圳市交警局宝安交警大队作出认定,陈某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邓某承担次要责任,行人不担责。

因陈某涉嫌交通肇事犯罪,去年4月26日,深圳宝安区检察院向法院提起公诉。12月20日,宝安区法院判决陈某有期徒刑1年。

肇事者的刑事责任受到追究。然而,死亡女子身份不明,也一直没有亲友认领,该案的民事赔偿责任难以追究。

检察机关督促起诉

救助管理站作原告

无名死者的人身权利怎么办?死者家属的合法权益如何体现?

深圳宝安区检察院作出检察建议书,建议宝安区民政局作为原告,代该死亡女子提起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民事公益诉讼。

“深圳作为经济特区,外来人口众多,人口流动频繁,每年存在大量因发生交通事故致人损害死亡而无法找到亲属的案件。”检察院认为,如何维护他们的合法权益,以稳定民事法律关系,体现公平正义的社会价值取向,是摆在整个社会保障体系和法律体系面前的重要课题,民政部门代受害人主张权利最为合适。

去年12月27日,宝安区民政局下属的宝安区救助管理站作为原告,向宝安区法院正式递交诉状。被告共有6家,分别是肇事司机陈某,邓某,陈某所属的巴士公司,邓某所属的贸易公司,巴士公司投保的某财产保险公司深圳分公司,贸易公司所投保的某人寿保险公司深圳分公司。原告请求,被告连带承担无名女子的死亡赔偿金和丧葬费,共计约57万元。

宝安区法院审查认为,宝安区救助管理站是法定社会救助机构,是政府负责处理社会救助事务的部门,在没有无名氏被害人近亲属代为提起民事诉讼的前提下,作为该案的原告并无不妥,12月29日,法院决定立案。(责任编辑:谢东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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