预防“过劳死” 法律才是“抢救针”
日前,微博上一则关于“普华永道25岁女硕士过劳死”的帖子,短时间内被大量转载。普华永道方面证实确有审计部门入职半年的新员工近日不幸病逝,但否认“过劳死”一说。而逝者小潘生前在微博上时常抱怨工作忙、没有休息时间,更用讽刺的语调写下“好欢乐的加班……”小潘的骤然病逝唤起人们对白领工作强度和健康状况的关切与反思。(4月14日《新民晚报》)
亚健康、过劳模、过劳死、英年早逝,看似遥远,其实离我们中的许多人都很近。我国2006年人才蓝皮书指出,七成知识分子处于“过劳死”的边缘。据估算,每年因“过劳死”去世的人多达60万。全国政协委员、致公党湖北省委主委姚凯伦曾大声疾呼:“中青年知识分子英年早逝的事例,频频发生,留给我们的是无尽的思考,关注中年知识分子的健康问题,已经刻不容缓。”
能否让处于“过劳死”边缘者驻足?能否让健康工作生活回到我们身过?处于“过劳模”工作状态,处于“过劳死”边缘者,急需得到有效的预防与干预。以健康管理体系来形成有效的预防与干预,自然是预防“过劳死”的基础。健康管理体系下的“医疗”是广义上的,不仅针对病人,更针对亚健康人群,甚至健康人群。然而,避免“过劳死”,医疗只治身,健全法律才治本。
预防“过劳死”,法律更是“抢救针”。据悉,目前,我国法定的职业病目录有10大类115种,过劳死不在其中。“过劳死”在法律上还是一块空白。新的《工伤保险条例》虽然对工伤界定作了调整,但“过劳死”还是排斥在外。世界上有无关于“过劳死”的法律规定呢?是否已对“过劳死”进行法律干预?有。
在日本,过劳死已列入工伤范畴。1994年,日本对过劳死开始了法律干预,死者家属首次通过司法途径向用人单位索赔。2001年底,劳动省经过慎重研究,又对“过劳死”相关法规提出修改建议。比如,判断雇员是否因工作过度而死亡时,过去只考察雇员死前一周的工作情况,新规定则将考察时段延长到死前的6个月,考察在最后的2~6个月里,每月加班是否超过80小时,以此作为判断“过劳死”的依据。日本通过立法来干预过劳死从起步到不断完善,我国啥时候起步?
即便有了相关法律法规,劳动者的法定利益有时也得不到有效保护。比如法律明确规定的休息权,有的时候劳动者会“自愿主动”放弃,抑或是不得不放弃。一个十分严肃的问题摆在我们面前:无论你自觉还是不自觉,更多的时候只能牺牲健康甚至生命来换取“饭碗”,换来“有尊严就业”,换来所谓的“合法权益”。其实,这是权益失去了屏障,失去了人性化保护的屏障,随时随地,我们都可能成为“炮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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