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英神话”:法律背后的乱象(2)
依照法律,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最高刑期为10年,而集资诈骗罪的最重判决是死刑。一审以集资诈骗罪判处吴英死刑,吴英在二审中承认自己自己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显然是希望保命。
浙江省公安厅披露,涉众型非法集资类案件已成为浙江省金融领域犯罪重要类型。仅2008年全年立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件近200起,集资诈骗案件40多起,同比大幅上升。其中共立1亿元以上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件17起。同样是涉众型非法集资类案件,同样是数额巨大,同样由在浙江省域范围内的法院审理,但定案的法律条款和量刑结果却相距甚远。
2009年1月,浙江丽水市外号“小姑娘”的杜益敏因集资诈骗罪终审判决死刑,其非法集资7亿元;同年5月,绍兴五环氨纶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韩秋华因“非法集资”被判处有期徒刑5年,韩在半年内29次向15家单位和个人借款人民币18645万元;2009年,在温州市中院,乐清农妇高秋荷和郑存芬,分别以集资诈骗罪被一审判处死刑。但其后在浙江省高院的二审中,两人都被改判死缓……
浙江丽水的吕伟强、单旭波非法集资案更是让海内外关注。2004年8月到2008年3月,吕伟强先非法集资26294.08万元,丽水中院以集资诈骗罪判处吕伟强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吕伟强集资诈骗案中的同案犯单旭波非法集资6280多万元,至案发尚有5375万元借款没有归还。当地公安局的起诉意见书认定单旭波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和集资诈骗罪,但丽水市莲都区法院却只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单旭波有期徒刑九年六个月。
法律界人士将吴英案与韩秋华案、单旭波案作了比较,认为吴英案与韩秋华案相类似,而作案动机和性质要轻于单旭波,因为后者自身并无实业,其集资手段是以编造项目和打着领导干部的招牌骗取资金,而且受害者为不确定人群。
按照我国司法实践中渐趋重视的“遵循先例”的判例法原则,法院在审理案件时可将先前法院的判例作为审理和裁决的法律依据;对于相同或相似的案件,在没有新情况和提不出更充分的理由时,就不得做出与过去的判决相反或不一致的判决,除非最高法院在另一个同类案件中做出不同的判决。
谁在处置吴英的财产
吴英案发后,借钱给吴英的受害人通过各种渠道表达了自己的诉求:依法处置吴英的财产,尽可能多地归还自己的借款。
吴英的父亲吴永正称,如果将吴英的资产合理处置,可以还上吴英所借的款项。案发前,吴英在东阳有几处别墅和房产,在湖北荆门有5000万元的商铺,这些固定资产按当时价格合计不少于2.5亿元。这几年房产升值,比如湖北荆门同类地段商铺价格4年来已涨了3倍。
吴永正表示,吴英及本色集团的财产处置由东阳公安部门操作。他认为,公安没有这个权力,应该由法院来处置。吴永正称,已经拍卖的吴英及本色集团公司部分财产有几千万元,这些拍卖的钱要么还给被害人,要么收缴国库,但一审判决时没有详细的说明。
吴英的律师认为,按照刑事诉讼法规定,吴英案尚未开庭前,她只是犯罪嫌疑人,吴英和本色集团的财产只能查封、扣押、冻结,不能处置。在没有法院判决以及吴英本人签字的情况下,无论是司法机关还是政府部门强行拍卖本色集团的财产都属违法。
记者注意到,吴英案发后的几年,中国的司法拍卖被媒体广泛关注,因为司法拍卖已成为司法腐败的重灾区。曾有媒体披露了司法拍卖的“潜规则”:司法拍卖“四六分成”,法院拿四成,拍卖公司拿六成。
最早在全国两会上披露司法拍卖“潜规则”的重庆高院院长钱锋在接受记者独家专访时表示,以往的司法拍卖由于缺乏法律制约,缺乏监管,因此出现了一系列问题,贿赂、关联交易、非正常流标、串标、围标,甚至黑恶势力介入。而一旦法官和拍卖机构结成利益关联,司法拍卖就有可能成为少数人的游戏。为拨乱反正,重庆高院率先改革司法拍卖体制,从2009年4月1日起试行司法拍卖新规定,将司法拍卖全部纳入重庆联合产权交易所进行,通过引入第三方交易平台、以电子竞价代替现场竞价、建立统一司法拍卖机构名册等方式,从根本上遏制围标、串标、职业控场等“乱象”,司法拍卖工作进入良性发展轨道。(责任编辑:融合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