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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版权免费时代即将终结

来源:北京商报 作者:秩名 责任编辑:admin 发表时间:2011-04-18 15:26 
核心提示:426是世界知识产权日,适逢国内知识产权维权大气候日渐成熟的契机。记者了解到,各种版权力量正在崛起。 在音乐著作权协会、文字著作权协会联同作家、音乐人向百度发起围攻的同时,中国广播电视协会旗下相继诞生了广播、电视的版权专项委员会。各类版权维权

“4·26”是世界知识产权日,适逢国内知识产权维权大气候日渐成熟的契机。记者了解到,各种版权力量正在崛起。

在音乐著作权协会、文字著作权协会联同作家、音乐人向百度发起围攻的同时,中国广播电视协会旗下相继诞生了广播、电视的版权专项委员会。各类版权维权平台也推出了自己的大型版权方案,甚至编剧们也抱团取暖,成立了兼具经纪和维权功能的专业公司。

电视台诞生版权组织

记者从央视总编室了解到,隶属于中国广播电视协会的电视版权委员会将在本月底正式成立。

对此,央视总编室版权管理部相关人士表示,日前成立的广播版权协会由中央人民广播电台联合全国140多家电台,与音乐、文字版权方进行谈判,在去年初实行的几种付费模式基础上,进一步确立了付费谈判实体和付费的途径、办法。电视版权委员会在2010年9月26日获得民政部批准,月底也将成立,成立之后将作为行业版权组织,陆续开展行业版权缴费功能、版权交易支持、版权维护研讨等工作。“目前电视台已经参照国家确立的付费标准各自进行着版权付费,此次成立的委员会则是电视台的版权集体组织。”

维权由0.3元开启

3月24日,由中国广播电视协会主办、中央人民广播电台承办的广播版权委员会成立大会在京举行。大会上出台了《中国广播电视协会广播版权委员会会费缴纳办法》,并对会员台提供了向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付酬可选用的几种模式。由此可知,广播、电视这两种媒体使用版权作品的付费问题将陆续得到解决。

在广电系统使用音乐、文字作品的付费问题上,2001年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修正案指出:“广播电台、电视台播放已经出版的录音制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但应当支付报酬。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但针对广电系统播放音乐版权收费的具体办法和标准迟迟未能出台。2009年5月6日,国务院第62次常务会议通过了《广播电台电视台播放录音制品支付报酬暂行办法》。办法规定,自2010年1月1日起,广播电台、电视台播放录音制品,将有三种付费方式供选择,作为约定或者协商支付报酬的基础。以其中媒体年度播放录音制品的时间总量乘以单位时间付酬标准的支付方式看,规定明确了广播电台的单位时间付酬标准为每分钟0.3元;电视台的单位时间付酬标准5年内为每分钟1.5元,5年后为每分钟2元。

消息一出,立即成为音乐界热议的话题,很多人拍手叫好,也有不少人对此事能否顺利实施抱有怀疑态度。 谷建芬当时表示:“我们之前提出的是60元一分钟,目前起点低没关系,让人高兴的是从无价到有价,我们的音乐维权已经迈出了第一步。”音乐人吴向飞说:“我相信3毛钱是一个时代的开始。”

记者了解到,在电台、电视台播放新歌是否应当付费上,相关人士意见出现了分歧。众所周知,目前唱片业在电台、电视台“打榜”是其宣传需要,通常都是唱片公司免费给电台、电视台邮寄单曲碟,而电台、电视台方面从来不会向唱片公司缴纳任何版权费,有时候公司甚至会给对方钱。对此,业内人士提出,按照国外的惯例,如果唱片公司有新歌给电台或电视台播出,是要向播出方支付一定宣传费用的。但国外一般这个宣传期为3个月,即在3个月内唱片公司要给播出方费用,3个月以后播出才算是使用,电台或电视台才需要支付费用给版权方。而这3个月的“豁免期”在国内应该同样适用。

在日前,全国140多家电台联合组建的广播版权委员会,作为中国广播电视协会的直属专业委员会,标志着各广播电台形成了与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进行谈判的联盟体。

(责任编辑: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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