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统一战线与我国少数民族社团的公共性建构

来源:人民政协报 作者:蒋连华 责任编辑:admin 发表时间:2012-05-16 11:42 
核心提示:关于社会组织公共性的理论内涵,学界尚未统一定论,但从词义来看,公共性强调的是某种事物与公众、共同体(集体)相关联的一些性质,抑或公共生活的主体所具有的参与公共事务的属性,涉及的主要是社会组织在公共空间中的角色和定位。

社会组织化是现代社会的重要特征,而“国家”或“政府”与社会组织的关系问题始终是社会建设的核心命题。改革开放以来,在我国长期“弱社会”的社会状态与结构日益分化、利益日益多元的社会需求下,催生了我国社会组织公共性的理论话语与实践命题。作为一个多民族国家,我国社会发展到今天,少数民族社团已经是我国多民族社会的重要载体之一,在当代中国“社会建设”的具体实践中,同样也面临着少数民族社团的公共性议题。

关于社会组织公共性的理论内涵,学界尚未统一定论,但从词义来看,公共性强调的是某种事物与公众、共同体(集体)相关联的一些性质,抑或公共生活的主体所具有的参与公共事务的属性,涉及的主要是社会组织在公共空间中的角色和定位。改革开放以来,我国政府职能逐步由传统的集权型或全能型向多元机制功能型转变,但“国家”或“政府”作为公共利益实现者的主体性质并没有变,其主要职能是通过制度安排的方式,平衡不同区域、不同阶层和群体之间的资源分布,保证资源结构安排的公共性,从而为社会公共理性的实现提供支撑性的社会结构;其运作机制是“国家”或“政府”通过法律的制定、行政组织的建设等方式,明确和监督多元机制运行的界限,将多元的社会治理主体,整合到“国家”或“政府”主要职能的实现中来,以确保政治和社会的和谐稳定。

可以说,我国社会组织的公共性生长是通过政府职能的功能型分解来实现的,其结构、价值、目标和实现方式的选择都是由我国特定的社会环境所决定。因而,当我们抛开西方“公民社会”理论模式把国家权力与社会组织公共性生长对立起来的观点,把社会组织公共性生长情景移到当代中国的社会环境中,与其说我国社会组织的公共性是在与“国家”或“政府”公共性的彼消我长中自主“生长”,不如说是由“国家”或“政府”与社会组织来共同“建构”。

我国是一个统一的多民族国家,少数民族社团作为一种组织化的社会形态,主要是指改革开放以来,少数民族自发成立或在政府和有关部门的指导与推动下成立的以少数民族成员为主的社团和组织,如“少数民族联合会”或“少数民族联谊会”等。长期以来,我国少数民族社团作为党和政府联系少数民族群众的桥梁和纽带,在我国现实的社会运行中,更多的是联络联谊少数民族群众,在加强团结,服务社会、促进社会稳定方面发挥着积极的作用。但是,从其发展趋势看,它与其他社会组织一样,其公共利益表达的功能将会日益凸显,在反映本组织成员经济、政治、文化的利益诉求中与多民族国家的政治权力将会发生着日益紧密的关系。因而,如何处理少数民族利益与国家利益的关系,是当代中国少数民族社团公共性建构的核心问题。

从我国少数民族社团利益主体的层次性来看:对内,它是多元民族身份的结合体。我国目前有55个少数民族,由于各个民族的发展水平和文化各不相同,便会产生差异性民族利益关系,相应就会发生利益实现的竞争关系;对外,它是民族身份和公民身份的结合体。一方面,它是以民族身份为前提、以民族认同为纽带形成的民族群体,有代表民族成员,对民族群体的政治、经济、文化利益进行表达的要求;另一方面,它又是以公民身份为前提、以国家认同为纽带形成的国民整体,有维护国家利益的要求。可见,在有限利益或在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现实前提下,我国少数民族社团由于利益主体的层次性,在利益表达的过程中,始终面临着如何对不同利益主体进行协调,以保证民族团结、国家统一和社会稳定的问题。在当代中国“社会建设”实践中,我国少数民族社团的公共性建构作为推动我国少数民族与国家利益关系调整的渠道、方式之一,需要有一个能推进民族利益协调,保证党对社会的有效引导,以促进民族团结和国家统一的政治基础作支撑,以实现对中华民族“多元一体”格局的价值维护、行动规范和社会认同,在当代中国,这个政治基础就是统一战线。(责任编辑: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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