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有线广电网建设维护办法2月1日正式施行(3)
第十七条广播电视运营企业应当设立统一的客服电话,为用户提供24小时咨询、投诉和人工故障报修等服务。
第十八条广播电视运营企业应当按照有关技术标准或者规范在有线广播电视网设施周围设立保护标志,并报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主管部门和规划主管部门备案。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挪动、损毁或者涂改广播电视设施保护标志。
第十九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处以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一)有线广播电视网的建设不符合所在地有线广播电视网发展规划的;
(二)有线广播电视设施未与主体工程同步规划、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的。
第二十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擅自拆除或者迁移有线广播电视设施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对非经营性的,处以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对经营性的,处以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一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擅自挪动、损坏或者涂改有线广播电视设施保护标志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处以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二条广播电视运营企业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处以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一)未向社会公布业务种类、服务范围、服务时限、资费标准的;
(二)对用户提出的安装或者业务开通申请,在规定时间内无正当理由不予受理的;
(三)未设立统一的客服电话,未在规定时间按承诺为用户提供服务的;
(四)未在有线广播电视设施周围设立保护标志的。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自2016年2月1日起施行。
本文原标题:《贵州省有线广播电视网建设维护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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