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有线广电网建设维护办法2月1日正式施行
贵州省人民政府令第166号
《贵州省有线广播电视网建设维护管理办法》已经2015年12月8日省人民政府第67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6年2月1日起施行。
代省长
2015年12月30日
第一条为保障有线广播电视安全传输和播出,规范有线广播电视网管理,维护用户收听收看有线广播电视权益,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根据《广播电视管理条例》、《广播电视设施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有线广播电视网的规划、建设、维护和管理。
本办法所称有线广播电视网是指用电缆、光缆、微波等或者其组合,采用有线及相关技术手段传输、分配和交换声音、图像及数据信号,为用户提供信息服务的信息系统。
第三条有线广播电视网是公共基础设施的组成部分,应当遵循统一规划、统一管理、统一建设、统一运营的原则。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有线广播电视网建设的领导,有线广播电视网建设应当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逐步加大对有线广播电视网建设投入。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有线广播电视网建设维护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经济信息化、住房城乡建设、财政、规划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有线广播电视网建设的相关工作。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编制本行政区域内有线广播电视网发展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并报上一级广播电视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有线广播电视网发展规划应当纳入本行政区域信息基础设施专项规划。
第六条有线广播电视网的设计方案应当符合有线广播电视网的发展规划和相关技术标准。有线广播电视网施工单位应当按照设计方案、工程建设标准及验收标准进行施工。
从事有线广播电视网设计、施工、安装,应当依法取得广播电视节目传送业务经营许可证。
利用有线广播电视网开展信息通信业务的,应当遵守信息通信有关标准及规定。
第七条新建住宅区和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学校、交通枢纽、展馆、旅游景区、宾馆、酒店等公共机构及公共服务场所(以下简称新建住宅区、公共机构及公共服务场所)的有线广播电视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步规划、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责任编辑:方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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