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数传媒:关于签订募集资金监管协议的公告
2015年5月14日,华数传媒发布公告称,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管理,保护投资者权益,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规则》的规定,公司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武林支行开设了募集资金专户,并于2015年5月12日与湘财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湘财证券”)、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武林支行(以下简称“工商银行”)签订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据融合网|DWRH.net获悉,协议要点如下:
(一)公司在工商银行开设募集资金专户情况为:
1、募集资金专项账户账号:1202021229900308210,截止2015年4月28日,专户余额为1,515,000,000.00元,该专户仅用于公司“媒资内容中心建设项目”;
2、募集资金专项账户账号:1202021229900308334,截止2015年4月28日,专户余额为1,110,000,000.00元,该专户仅用于公司“‘华数TV’互联网电视终端全国拓展项目”;
3、募集资金专项账户账号:1202021229900308458,截止2015年4月28日,专户余额为3,894,098,800.00元,该专户仅用于公司“补充流动资金项目”;上述募集资金存储和使用均限于约定的募集资金用途,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若公司以存单方式存放募集资金,则相关各方需签订补充协议,载明定期存单的存放金额、开户日期以及期限。公司需承诺上述存单到期后将及时转入协议规定的募集资金专户进行管理或以存单方式续存,并通知湘财证券。公司存单不得质押。
(二)湘财证券作为公司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三)公司授权湘财证券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可以随时到工商银行查询、复印公司专户的资料;工商银行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四)工商银行按月(每月5日前)向公司出具对账单,并抄送湘财证券。工商银行应当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五)公司一次或12个月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万元或上述专户总额的10%的,公司和工商银行应当及时以传真或邮件方式通知湘财证券,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六)湘财证券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七)工商银行三次未及时向湘财证券出具对账单或向湘财证券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湘财证券查询与调查专户情形的,公司有权或湘财证券可以要求公司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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